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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BitTorrent公司成功在歐洲捍衛“BitTorrent”商標

來源 | WIPR

編譯 | 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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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tTorrent是一種點對點(P2P)檔共用通信協議, 可以用來在互聯網上分發資料和電子檔, 是傳輸音訊、視頻等大檔最常用的協議之一。 這一協議最初是由美國大學生Bram Cohen于2001年設計的, 目前由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公司BitTorrent公司(BitTorrent Inc.)負責開發。

BitTorrent這一名詞由於久負盛名, 難免被一些公司取為己用。 BitTorrent公司與德國一家公司就因一起圍繞BitTorrent的商標撤銷案而鬧到了歐盟普通法院。 近日, 歐盟普通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了判決, 拒絕了德國公司提出的撤銷歐盟智慧財產權局(EUIPO)爭議決定的請求。

位於德國的Hochmann Marketing公司, 以前曾經使用過Bittorrent Marketing這一名稱, 並為“bittorrent”這個詞申請了歐盟商標。 該商標申請在第35類(行銷)、第38類(媒體和新聞機構服務)和42(程式設計和軟體許可)服務上, 於2006年6月被核准註冊。

五年後, 美國BitTorrent公司試圖基於未使用這一理由來撤銷該商標。

Hochmann Marketing最初有三個月的時間提交使用證據, 但後來提出了將期限延長一個月的請求。 就在證據提交期限前的最後一天, Hochmann Marketing以傳真的方式發送了一封五頁的信, 其中提到有一封附件, 但卻並沒有附上檔。

Hochmann Marketing方面表示已經發送了五頁的信連同69頁的證據。 但歐盟智慧財產權局(EUIPO)隨後通過郵寄方式才收到了證據。

2013年9月, EUIPO在全部三個服務類別上撤銷了該商標, Hochmann Marketing不服該決定, 因此提交了上訴通知。

EUIPO第五上訴委員會認定, Hochmann Marketing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EUIPO提交任何有關證據, 所有提交給上訴委員會的證據均不能予以考慮。 但是, 為了完整起見, 上訴委員會還是對證據進行了評估, 認為其並未證明“bittorrent”的使用。

Hochmann Marketing隨後進一步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訴, 認為雖然向EUIPO提交證據晚了一些, 但EUIPO應當對這些證據予以考慮。

歐盟普通法院表示, EUIPO可以忽視那些沒有及時提交的事實或證據, 並稱只有那封通過傳真發送的信件是在規定期限內出示的, 另外69頁的證據並不包括在內。 法院補充道:“檔中明顯只包含一些陳述, 這些陳述未能被任何可提供涉案商標使用地點、時間、程度和性質的支持證據予以具體化。 ”

Hochmann Marketing還辯稱, EUIPO還有其他項目可以確定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

這些專案包括由BitTorrent提交的檔、2010年在德國法院提交的檔, 以及申請人于2008年5月(撤銷程式之前)提交的專案。 但是歐盟普通法院拒絕了這一觀點, 認為上述專案不足以證明商標的實際使用。

因此, 法院駁回了Hochmann Marketing的上訴, 並裁定由其支付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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