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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擴大與日韓之間的專利合作檢索試點項目

作 者 | Aaron Wininger--Perkins Coie LLP

聞寧閣, 博欽律師事務所上海代表處

北京東方億思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編輯翻譯

自2017年11月1日起,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將擴大於2017年10月31日截止的專利合作檢索試點項目(CSP)。 與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相似, CSP使專利申請人得以通過提出特殊化請求來加速審查。 然而, 不同於PPH的是, 無需相應智慧財產權局頒發准許通知書。 相反, 針對具有同一優先順序和/或申請日的專利族, 必須於15天內在USPTO且在日本專利局(JPO)和/或韓國智慧財產權局(KIPO)提出特殊化請求。 因而, 不僅USPTO會加速審查, JPO和/或KIPO將同樣如此。

必須在審查開始前提出特殊化請求。

最好是在申請被指派給審查員之前提出請求, 以此確保USPTO在承認這一請求前並未對申請予以審查。 針對美國申請提出特殊化請求時, 還必須確保各指定的合作智慧財產權局並未開始就對應申請予以審查。

與PPH相似, 申請人必須提交權利要求對應表格, 至少要確定向USPTO遞交的專利申請和向指定的合作智慧財產權局遞交的相應申請中所有獨立權利要求的“實質性對應範圍”。 向KIPO或JPO遞交的每一份相應專利申請中的權利要求無英文版的, 應提供英譯文(雖說機器翻譯就足夠了)。

美國申請中獨立權利要求數不超過3項(含3項), 權利要求總數不超過20項(含20項), 且不可出現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如下述流程圖所示,

USPTO及其合作局實質上是同時審查相關專利申請並交換檢索結果。 USPTO及其合作局隨後就對方的檢索結果進行評估並生成審查意見通知書, 雙方在交換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後再將其發送給申請人。

USPTO稱該試點項目具有如下優點:

各專利局審查高度統一, 為智慧財產權帶來更多確定性;

專利申請將不按順序予以審查, 從而快速生成基於案情的專利審查首次通知書;

各局整合檢索經驗, 提供了更加全面的現有技術;

價格:免費。

遺憾的是, 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SIPO)尚未加入CSP, 但對參加此項目的申請人其國籍並無限制。 因此, 若是中國申請人在美國、日本或韓國有未決申請, 那麼便可利用此試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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