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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常見自查風險點匯總

今天公司的會計小王收到了地稅局電話, 讓年底之前儘快自查一下印花稅, 並將自查結果以報告的形式在本月27日前報送稅務人員, 小王該從哪些點入手來自查印花稅呢?在此小編把印花稅常見自查風險點匯總如下:

自查1: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5號)的規定, 對記載資金的帳簿, 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 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提醒:

認繳制下由於實收資本為0, 暫不繳納印花稅, 可待實際認繳到位後再繳納印花稅。

自查2: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正確

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 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 且分別記載的, 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 但未分別記載的, 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自查3:沒簽訂合同並不代表不交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提醒:

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也是具有合同性質的應稅憑證, 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自查4:股權轉讓是否依法繳納了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立據人應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股權轉讓環節印花稅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品目徵收, 計稅依據為股權轉讓協議上標注的轉讓金額。

自查5:銀行借款合同是否依法繳納了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要繳納印花稅。

也就是說, 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抵押貸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繳印花稅。 這裡強調的是簽訂合同的對象是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 其他金融組織, 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 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 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提醒:

(1)並非銀行跟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2)企業向各類銀行貸款、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企業內部員工借款和向民間借貸等的借款, 只就企業與各類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按照萬分之零點五繳納印花稅。 其他 “借款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自查6:企業是否單獨設置了印花稅備查登記簿

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的《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要求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 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 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提醒:

(1) 規範了納稅人自身印花稅的管理行為;

(2) 有利於納稅人稅款的統計和繳納;

(3) 也有利於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自查7:企業的其他帳簿是否每年繳納了印花稅

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 在帳簿啟用時是否按稅法規定按件貼花五元。 稅法規定上述帳簿還包括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帳、電子電腦會計核算輸出列印裝訂帳冊。

注意不包括:

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於會計核算範圍或雖屬會計核算範圍, 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台賬。

(有問題可以加高頓微信:gd20171114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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