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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樓區城市管理局:貫徹落實法律顧問制度 全面加強基層普法宣傳

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 2017年以來, 局法制工作堅持圍繞重心、服務大局, 切實履行好普法職責, 以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基層執法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之前主動請教法律專業力量, 加強法律服務意識, 為執法活動提供專項指導, 逐步完善我局依法決策機制和法律顧問履職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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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深入基層

以點帶面加強法治宣傳

12月20日下午, 局法制科組織鼓東和華大中隊執法人員學習《福建省違法建設設置若干規定》《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福州市既有住宅設電梯的若干意見(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

局法律顧問對電梯投訴問題展開重點解析, 指導中隊在日常執法過程中規範履行法定程式, 並做好12345訴求件回復工作, 認真按照電梯安裝要求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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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隊認真組織法規學習

及時貫徹執行有關規定

12月中旬起, 各中隊陸續組織執法隊員學習《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福州市既有住宅設電梯的若干意見(暫行)》《福建省違法建設設置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 對法規內容進行逐條學習, 並要求隊員在今後的工作中遇電梯安裝問題需要嚴格按照規定意見進行辦理, 認真做好12345訴求件回復工作。

各中隊

組織全體隊員進行法規學習

【法規摘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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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指導意見

(閩建房[2010]24號)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既有住宅, 滿足城市規劃、建築結構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電梯。 對於城市規劃五年內需拆遷改造的住宅, 不列入增設電梯的範圍。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可以按梯號為單位進行。 增設電梯應按照《物權法》第76條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 本著業主自願、公開透明、充分協商的原則, 經該梯號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住戶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可以通過下列管道籌措資金:

(一)由業主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 充分協商後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

(二)相關業主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在經專有部分占該梯位元住宅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時, 相關業主可按有關規定要求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增設電梯所籌措的資金及使用情況應當公佈, 接受監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以同意增設電梯的專有部分業主作為建設單位,負責增設電梯專案的工程報建、設備採購、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設電梯的專有部分業主委託原房改房售房單位、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等單位作為建設單位, 承擔上述相關工作。

五、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委託建築結構安全鑒定。 由建設單位委託對住宅樓原有結構進行安全性檢測鑒定, 由房屋建築結構安全檢測鑒定單位出具檢測鑒定報告。 經檢測鑒定, 不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 方可申請增設電梯。

(二)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由建設單位向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原建築未預留電梯井的, 建設單位應當辦理規劃審批, 經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建築設計方案, 並辦理批前公示後, 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根據法律法規, 如消防等需要前置審批的, 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委託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由建設單位委託住宅建築原設計單位或不低於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其它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

並按照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

(四)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在建設單位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 並委託工程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後, 由建設單位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品質安全監督登記手續、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施工安裝, 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相關規定要求, 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進行檢測, 經檢測合格後, 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施工過程安全生產負總責, 並依法辦理竣工驗收等手續。

六、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後, 由相關業主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電梯運行、維修、養護等費用由相關業主共同承擔。

七、增設的電梯產權歸該梯號業主共同共有,可按照房屋登記有關規定,由該梯號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申請,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記載在房屋登記簿上,不調整各業主的公攤部分面積。

八、各級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簡化審批程式,依法做好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有關審批工作。 九、各市、縣和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可結合實際,本著確保安全、便於操作的原則,制定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實施細則。

福建省住和城鄉建設廳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規摘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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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州市既有住宅設電梯的若干意見(暫行)

市城鄉規劃局

(2013年7月)

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公開透明、充分協商,成熟一梯加建一梯”的原則。

二、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未設置電梯的既有住宅,頂層住戶入口樓面高度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或層數高於5層(含5層),且增設電梯用地在現住宅用地紅線範圍內。

非住宅類建築(如辦公樓、商場、醫院等)申請增設電梯可參照本意見實施。

三、組織實施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可以按梯號為單位進行申請,以同意增設電梯的專有部分業主作為申請人,並負責增設電梯專案的工程報建、資金籌集、設備採購、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設電梯的專有部分業主委託原房改房售房單位、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等單位作為建設單位,承擔上述相關工作。申請人及建設單位應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制定初步方案。申請人可自行或委託實施單位編制增設電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規劃用地、建築結構、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設電梯的總平面佈局初步設計,資金概算及費用籌集方案,電梯運行維護保養分攤方案等內容。申請人或者實施單位將初步方案徵求業主意見。

(二)簽訂相關協議。同梯號業主同意增設電梯初步方案後,可簽名授權建設單位代為辦理審查報備手續。

(三)方案審查報備。在業主對初步方案能夠達成共同意願的情況下,將擬增設電梯的設計方案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備審查(同步向消防部門報備審核)。涉及供水、供電、煤氣、電信等,相關部門應簡化審查審批手續,並減免費用。

(四)委託設計。建設單位應委託該住宅建築原設計單位或不低於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其他設計單位設計,設計單位應對樓房加建電梯的結構安全性負責。

(五)委託施工及監理。申請方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建設單位要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施工過程安全負責。

(六)檢測驗收。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施工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相關規定要求,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七)專案驗收。專案竣工後,建設單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對施工專案進行驗收並向質監部門申請辦理電梯使用許可手續。

(八)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僅作為原住宅建築垂直交通系統的補充,由此增加的建築面積不進行產權登記。相關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審查規則

(一)電梯井尺寸(除有特殊要求外)原則上應滿足不大於2.5米×2.5米,載重量控制在800公斤以內,電梯外觀應與原建築物及周邊環境協調、統一,增設電梯後對城市規劃無重大影響:

1.申請沿城市主次幹道加裝電梯的,加建電梯後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須滿足規劃要求,同時增設電梯應符合道路景觀規劃要求。

2.增設電梯退用地紅線距離應保證消防安全及出行通道(淨寬不小於3米)的要求。

3.南北向平行佈置的低、多、中高層住宅建築與多、中高、高層住宅建築間距不得小於9米。

4.加裝電梯通過連廊與原住宅樓相連的,連廊伸出長度不得大於2米。

5.非住宅類建築(如辦公樓、商場、醫院等)申請增設電梯設計方案應儘量在原建築紅線範圍內考慮解決。加裝電梯位置在建築紅線外的,應滿足建築間距、退距等規劃條件。加建電梯方案涉及佔用原有停車位、綠地的,應在該項目用地範圍內予以相應補償,並參照住宅類建築加建電梯辦法進行公示。

(二)公示

1.凡同梯號業主一致同意加裝電梯且滿足規劃要求的,憑業主的書面簽名(應包括房產證及身份證影本),將增設電梯的申請材料報送相關主管部門審查報備,不需進行公示。

注:加建電梯後間距滿足南側建築高度0.6/0.8倍(第一類/第二類建設區)的,可視為滿足規劃要求。(建築高度計算規則按《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暫行)》執行)

2.因各種原因無法取得同梯號全部業主書面簽名同意,但已取得同梯號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戶數業主書面同意或加建電梯後不能滿足規劃要求的,業主可將增設電梯的申請材料報送規劃主管部門(建議由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並依照以下程式辦理:

(1)由業主代表對該增設電梯事項在社區公示欄、需增設電梯房屋樓道口以及因間距不足規劃要求而受直接影響的北側建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十天。公示範本由審批部門統一製作,並在其網站公佈,供業主下載使用。同時業主須請公證處、所在地社區或業委會對其公示情況進行見證備案。

(2)公示期屆滿期間未接到相關利益方對增設電梯事項的異議,業主代表憑本梯位三分之二以上戶數業主書面簽名(含三分之二),可以將增設電梯的申請材料報送相關主管部門審查。

(3)公示期間,對增設電梯事項存在異議的業主,應與公示中的業主代表聯繫,自行協商處理異議,雙方要求在有關方面協調下處理異議的,可請所在地的社區、社區物業公司、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審批部門指派的人員進行協調處理。

(4)經協商或協調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相關主管部門召開聽證會並依據聽證會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若加建電梯方案滿足規劃要求而召開聽證會後本梯位少數業主(不到三分之一)或社區內部分業主仍有異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予通過審查。有異議的業主可依法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雙方最終均應服從司法裁定並承擔相關的經濟責任。

五、使用管理及維護

業主可以共同決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電梯進行運行管理,並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有資質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簽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業主也可以共同決定直接委託有資質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對電梯進行運行管理和日常維護保養。

電梯使用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定期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

六、依法審查及宣傳引導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加裝電梯的方案審查備案並進行技術指導以及相關政策的制定。

涉及消防、市政、財政、房管、品質技術監督等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許可權辦理,並應當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依法支持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有關審查審批工作。

街道、居委會等要充分發揮開展社區工作的優勢,積極做好居民的政策宣傳和相關協調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等可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指導、協助。

七、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2012年11月1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城鄉規劃局關於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若干意見(暫行)的通知》(榕政綜〔2012〕245號)同時廢止。

供稿丨鼓樓區城市管理局

電梯運行、維修、養護等費用由相關業主共同承擔。

七、增設的電梯產權歸該梯號業主共同共有,可按照房屋登記有關規定,由該梯號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申請,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記載在房屋登記簿上,不調整各業主的公攤部分面積。

八、各級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簡化審批程式,依法做好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有關審批工作。 九、各市、縣和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可結合實際,本著確保安全、便於操作的原則,制定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實施細則。

福建省住和城鄉建設廳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規摘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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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福州市既有住宅設電梯的若干意見(暫行)

市城鄉規劃局

(2013年7月)

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公開透明、充分協商,成熟一梯加建一梯”的原則。

二、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未設置電梯的既有住宅,頂層住戶入口樓面高度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或層數高於5層(含5層),且增設電梯用地在現住宅用地紅線範圍內。

非住宅類建築(如辦公樓、商場、醫院等)申請增設電梯可參照本意見實施。

三、組織實施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可以按梯號為單位進行申請,以同意增設電梯的專有部分業主作為申請人,並負責增設電梯專案的工程報建、資金籌集、設備採購、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設電梯的專有部分業主委託原房改房售房單位、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等單位作為建設單位,承擔上述相關工作。申請人及建設單位應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制定初步方案。申請人可自行或委託實施單位編制增設電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規劃用地、建築結構、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設電梯的總平面佈局初步設計,資金概算及費用籌集方案,電梯運行維護保養分攤方案等內容。申請人或者實施單位將初步方案徵求業主意見。

(二)簽訂相關協議。同梯號業主同意增設電梯初步方案後,可簽名授權建設單位代為辦理審查報備手續。

(三)方案審查報備。在業主對初步方案能夠達成共同意願的情況下,將擬增設電梯的設計方案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備審查(同步向消防部門報備審核)。涉及供水、供電、煤氣、電信等,相關部門應簡化審查審批手續,並減免費用。

(四)委託設計。建設單位應委託該住宅建築原設計單位或不低於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其他設計單位設計,設計單位應對樓房加建電梯的結構安全性負責。

(五)委託施工及監理。申請方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建設單位要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施工過程安全負責。

(六)檢測驗收。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施工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相關規定要求,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七)專案驗收。專案竣工後,建設單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對施工專案進行驗收並向質監部門申請辦理電梯使用許可手續。

(八)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僅作為原住宅建築垂直交通系統的補充,由此增加的建築面積不進行產權登記。相關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審查規則

(一)電梯井尺寸(除有特殊要求外)原則上應滿足不大於2.5米×2.5米,載重量控制在800公斤以內,電梯外觀應與原建築物及周邊環境協調、統一,增設電梯後對城市規劃無重大影響:

1.申請沿城市主次幹道加裝電梯的,加建電梯後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須滿足規劃要求,同時增設電梯應符合道路景觀規劃要求。

2.增設電梯退用地紅線距離應保證消防安全及出行通道(淨寬不小於3米)的要求。

3.南北向平行佈置的低、多、中高層住宅建築與多、中高、高層住宅建築間距不得小於9米。

4.加裝電梯通過連廊與原住宅樓相連的,連廊伸出長度不得大於2米。

5.非住宅類建築(如辦公樓、商場、醫院等)申請增設電梯設計方案應儘量在原建築紅線範圍內考慮解決。加裝電梯位置在建築紅線外的,應滿足建築間距、退距等規劃條件。加建電梯方案涉及佔用原有停車位、綠地的,應在該項目用地範圍內予以相應補償,並參照住宅類建築加建電梯辦法進行公示。

(二)公示

1.凡同梯號業主一致同意加裝電梯且滿足規劃要求的,憑業主的書面簽名(應包括房產證及身份證影本),將增設電梯的申請材料報送相關主管部門審查報備,不需進行公示。

注:加建電梯後間距滿足南側建築高度0.6/0.8倍(第一類/第二類建設區)的,可視為滿足規劃要求。(建築高度計算規則按《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暫行)》執行)

2.因各種原因無法取得同梯號全部業主書面簽名同意,但已取得同梯號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戶數業主書面同意或加建電梯後不能滿足規劃要求的,業主可將增設電梯的申請材料報送規劃主管部門(建議由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並依照以下程式辦理:

(1)由業主代表對該增設電梯事項在社區公示欄、需增設電梯房屋樓道口以及因間距不足規劃要求而受直接影響的北側建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十天。公示範本由審批部門統一製作,並在其網站公佈,供業主下載使用。同時業主須請公證處、所在地社區或業委會對其公示情況進行見證備案。

(2)公示期屆滿期間未接到相關利益方對增設電梯事項的異議,業主代表憑本梯位三分之二以上戶數業主書面簽名(含三分之二),可以將增設電梯的申請材料報送相關主管部門審查。

(3)公示期間,對增設電梯事項存在異議的業主,應與公示中的業主代表聯繫,自行協商處理異議,雙方要求在有關方面協調下處理異議的,可請所在地的社區、社區物業公司、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審批部門指派的人員進行協調處理。

(4)經協商或協調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相關主管部門召開聽證會並依據聽證會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若加建電梯方案滿足規劃要求而召開聽證會後本梯位少數業主(不到三分之一)或社區內部分業主仍有異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予通過審查。有異議的業主可依法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雙方最終均應服從司法裁定並承擔相關的經濟責任。

五、使用管理及維護

業主可以共同決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電梯進行運行管理,並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有資質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簽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業主也可以共同決定直接委託有資質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對電梯進行運行管理和日常維護保養。

電梯使用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定期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

六、依法審查及宣傳引導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加裝電梯的方案審查備案並進行技術指導以及相關政策的制定。

涉及消防、市政、財政、房管、品質技術監督等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許可權辦理,並應當按照簡化、便民的原則,依法支持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有關審查審批工作。

街道、居委會等要充分發揮開展社區工作的優勢,積極做好居民的政策宣傳和相關協調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等可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指導、協助。

七、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2012年11月1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城鄉規劃局關於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若干意見(暫行)的通知》(榕政綜〔2012〕245號)同時廢止。

供稿丨鼓樓區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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