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化名)與孫菲(化名)為某高校的同班同學, 因為性格上的差異兩人看對方都不順眼。 平常偶有拌嘴, 但並未上升到多麼激烈的程度。
一日兩人再次拌嘴, 之後孫菲將與其關係要好的同學, 和孫菲有過節的同學朋友組建了一個微信群。 以孫菲為首的幾個人在群裡大肆數落李妍的種種不是, 並且時常出現辱駡李妍的言語。 孫菲與群內幾個同學在群內商議, 要求大家冷落李妍, 並將李妍的一些缺點在校內散佈。 沒多久, 李妍得知此事, 要求孫菲道歉被拒。 李妍以孫菲侵犯其名譽權為由, 將孫菲告到法院,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孫菲在微信群內, 扭曲事實, 惡意編造詆毀李妍的不實言論, 並且在微信群內組織其它同學辱駡李妍的行為, 侵犯到了李妍的名譽權。 此種侵權行為, 造成了李妍的社會評價降低的惡劣後果。 判決要求孫菲停止侵害李妍名譽權的行為, 同時在其組建的微信群內澄清事實, 在校內群向李妍鄭重道歉, 對於給李妍帶來的精神傷害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失費。
△ 圖片來源於網路
隨著各類即時通訊工具的迅猛發展,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已經不限於生活工作中的公共場合當眾辱駡了。
文丨王凱律師 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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