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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力度”與“溫度”,經濟犯罪辦案的新規定不可不瞭解!

近年來,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 涉案財物種類繁雜、數額巨大、涉及面廣, 處置難度在加大, 也面臨一些新問題。 如何規範涉案財物處置程式, 確保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 既保持打擊犯罪的“力度”, 又注重文明執法的“溫度”, 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修訂印發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若干規定, 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頒佈的《規定》共計10章80條, 其中新增45條, 修訂35條, 合併7條, 刪除2條, 分為“總則”“管轄”“立案、撤案”“強制措施”“偵查取證”“涉案財物的控制和處置”“辦案協作”“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執法監督與責任追究”“附則”等章節。

此次修訂主要對案件管轄中的地域管轄、管轄爭議、指定管轄, 立案撤案中的立案審查、刑民交叉、撤案條件, 偵查辦案中的強制措施、偵查取證、兩法銜接, 以及涉案財物處置、涉眾型案件辦理、保障訴訟參與人等系列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規範。 新《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 從部門規章轉變為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範性檔, 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有剛性和權威。

案件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經濟犯罪案件”, 主要是指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管轄的各種刑事案件, 但以資助方式實施的説明恐怖活動案件, 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 是指基於同一法律事實、利益受損人數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秩序穩定的經濟犯罪案件, 包括但不限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集資詐騙,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犯罪。

避免執法不規範、執法過錯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 應當立即進行審查, 並在7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複雜線索,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特別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 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30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

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 應當在15日以內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後, 應當採取調查性偵查措施, 但是一般不得採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 確有必要採取的, 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 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立案後, 在30日以內經積極偵查, 仍然無法收集到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充分證據的, 應當立即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 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可以再延長30日。

▲在偵查過程中, 公安機關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12個月以內,

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對犯罪嫌疑人未採取強制措施, 自立案之日起2年以內, 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人民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的;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案件情形的。 ”

▲撤銷案件後, 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停止偵查活動, 並解除相關的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防止偵查權濫用

▲強化了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久拖不立的監督。

▲強化對違法立案情形的監督。

▲強化“另案處理”的監督。

▲強化對犯罪嫌疑人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提出檢察建議的,

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調查核實。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確立檢察機關派員適時介入的相關制度。 公安機關辦理重大、疑難、複雜的經濟犯罪案件, 可以聽取檢察院意見, 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時, 可以派員適時介入偵查活動, 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 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強化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

▲明確了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

▲強化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訴訟權利的保障。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並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檢察院經審查情況屬實後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糾正。

▲強化對公安機關執法不當行為的監督。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存在執法不當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審查,並將結果及時回饋。

涉案財物管理

▲查封、扣押、凍結以及處置涉案財物,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除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另有規定以外,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

▲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並注意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對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應當只對與案件有關的部分進行查封。對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或者車輛、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與涉案金額相當的其他財物。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的,可以予以整體查封。凍結涉案帳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

▲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並採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偵查辦案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互聯網等經濟犯罪案件

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指定管轄的除外。

融資線認為,近年來公安經偵執法環境已經發生深刻變化,諸如非法集資、傳銷、合同詐騙、制售假幣、侵犯智慧財產權以及互聯網金融、證券期貨等領域的犯罪手段不斷升級,個別領域的犯罪規模不斷擴大,原有的公安經偵執法規定與實踐需求之間已經顯現不適應甚至相衝突的現象。因此,此次修訂對於構建新時期經濟、金融發展秩序具有積極的意義。特別是涉案財物管理的規定,對票據糾紛案件中權利人的利益具有一定保障作用。票據從業人員可以充分利用規定,合情、合理、合法地保護經營活動中的合法利益。

檢察院經審查情況屬實後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糾正。

▲強化對公安機關執法不當行為的監督。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存在執法不當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審查,並將結果及時回饋。

涉案財物管理

▲查封、扣押、凍結以及處置涉案財物,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除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另有規定以外,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

▲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並注意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對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應當只對與案件有關的部分進行查封。對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或者車輛、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與涉案金額相當的其他財物。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的,可以予以整體查封。凍結涉案帳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

▲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並採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偵查辦案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互聯網等經濟犯罪案件

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指定管轄的除外。

融資線認為,近年來公安經偵執法環境已經發生深刻變化,諸如非法集資、傳銷、合同詐騙、制售假幣、侵犯智慧財產權以及互聯網金融、證券期貨等領域的犯罪手段不斷升級,個別領域的犯罪規模不斷擴大,原有的公安經偵執法規定與實踐需求之間已經顯現不適應甚至相衝突的現象。因此,此次修訂對於構建新時期經濟、金融發展秩序具有積極的意義。特別是涉案財物管理的規定,對票據糾紛案件中權利人的利益具有一定保障作用。票據從業人員可以充分利用規定,合情、合理、合法地保護經營活動中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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