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請不要指責為陳世峰辯護的律師,有一天他們可能會救你的命

“律師的工作不是捍衛真相

而是保護委託人。 ”

從事法律行業的人常常面對這樣一個質疑和悖論:

如果面對的是一個惡貫滿盈的殺人犯,

你為什麼還要替他辯護?

這些天, 很多人指責為陳世峰辯護的律師是“惡魔”, 為這樣一個“壞人”辯護, 你也是“壞人”。

講兩個故事,

河北某平靜的小鄉村的玉米地裡出現了一具被奸殺的女屍, 整個村莊瞬間人心惶惶。 當地警方十分重視, 開始積極尋找證據。

這時有人向警方提供了一條資訊說:曾看到一個年輕男子出現在案發現場, 行為十分可疑。 警方迅速根據這條資訊抓住了這個男子, 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取得了他的口供。 警方立了大功, 迅速通過媒體宣告案破, 村民們拍手稱讚。

男子一夜間成為了殺人強姦犯, 家人也受盡唾駡和白眼。 男子的父親萬般絕望, 服藥自殺, 搶救回來卻已然癱瘓。 男子的母親低三下四到處求人幫兒子找律師, 她不相信自己老實又口吃的兒子會做出這樣的事情。

在吃了無數閉門羹後, 終於法院指派了某司法局的一名工作人員作為男子的辯護律師。

這位律師見到男子的第一句話是:你為什麼不認罪?

他為男子做了有罪辯護,

草草結束了一審。

有一天, 男子的父親去監獄給兒子送吃的, 到了那裡才被告知, 兒子已經被執行了死刑。

“正義”的一方終將勝利?殺人償命, 欠債還錢, 大快人心?

並沒有。

這個男子叫聶樹斌。

被執行死刑的時候是1995年, 他剛20歲, 死的時候甚至連父母的最後一面都沒有見到。

2013年9月, 一名網上通緝逃犯王書金, 在被抓捕後供述稱多次強姦、殺人, 並稱之前那個小村莊的玉米地奸殺案也是他所為。

2016年1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 宣告撤銷原審判決, 改判聶樹斌無罪。

兒子被執行死刑的22年後, 聶母拿著判決書哭得撕心裂肺, 她質問當年兒子的辯護律師張景和(張其後承認自當時並無律師資格證), 既然拿了辯護費,

為什麼不聽口吃的兒子說自己是屈打成招?為什麼執意去做有罪辯護?

為什麼不站在她兒子的一邊?律師的職責難道不是保護委託人嗎?

張景和大概在一開始就已經把聶樹斌當作了一個殺人犯。

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他就算為他辯護,也只能是有罪辯護。

無獨有偶。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間公共廁所內,一年輕女子遭到強姦並殺害。

一個小夥子發現該女子遇害死於公廁內,於是找到轄區民警邢芳報案。警方認為他有作案嫌,疑刑訊逼供認定為殺人犯。

事發62天后,這個18歲的小夥子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

2014年,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重審案件,判決他無罪,民眾一片唏噓。

這個小夥子叫呼格吉勒圖。

如果當時被懷疑為殺人犯的呼格身邊站著一個捍衛他說話權利的辯護律師,一個年輕的生命,是不是可以不用就這樣逝去。

呼格的墓誌銘上寫著:

“ 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無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權柄者,應重證據,不臆斷。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益而棄法治與公正。”

辯護律師的存在是為了不再讓聶樹斌、呼格和他們的家人再平白遭受這樣無處訴冤的錐心之痛。面對龐大的公檢法體系時,他們不再茫然無措,只能做沉默的羔羊。

我們無意將無罪的聶樹斌呼格和有罪的陳世峰進行比較,一方是含冤無處申訴,一方是有罪證據確鑿。

我們今天看的,是律師。我國刑法寫道:“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任何一個職業,最首要的都是遵循自己的專業。

一種是自己主觀先入為主、為順應眾意放棄委託人的律師。

一種是不帶情緒,在證據的輔助下與疑罪委託人一起走法程式的律師。

哪種比較專業?

初次看日劇《Legal High》的時候,我問朋友,日劇的主角不應該都是好人嗎?雅人叔演的古美門怎麼是那麼冷血的律師?

我多次期待劇尾出現反轉,期待著古美門說出:

“ 法律絕不是萬能的,彌補法律不足的是什麼?正是人心。因為犯罪的是人,裁決的也是人,順應大多數人的想法,使枯燥無味的法律充滿血性,才是人間正道。為了人們深愛的家人、朋友、孩子們、健全的未來,這就是民意。”

可說出這番話的是他的死對頭。

古美門說,

“ 那就判她死刑吧,雖然案發現場的目擊證詞真假未分;那就判她死刑吧!雖然沒有確切的證據能證明被告家中查出的毒藥就是犯案的毒藥;證據證詞都無關緊要,所以判她死刑吧!”

我爆棚的正義感似乎被什麼戳了一下子。

民意和證人、證詞、證物,哪一項才是審判時的必需品?

然後心中有了答案。

無意中在知乎上看到這樣一個帖子:

我們不願意聽不到、看不到、說不出。

我們發自內心地希望,當自己的親人、愛人和朋友受到不公正待遇時,有律師願意不畏指責地站出來,替我們發聲、為我們辯護。

我們害怕看到在最終審判的到來之前,真相就已被蓋棺定論。

我們發自內心地期待著這樣的一個社會,人們全心全意地相信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安心地將正義的裁決交於審判機構,而不再將律師看作是一切正義的代言人。

張景和大概在一開始就已經把聶樹斌當作了一個殺人犯。

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他就算為他辯護,也只能是有罪辯護。

無獨有偶。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間公共廁所內,一年輕女子遭到強姦並殺害。

一個小夥子發現該女子遇害死於公廁內,於是找到轄區民警邢芳報案。警方認為他有作案嫌,疑刑訊逼供認定為殺人犯。

事發62天后,這個18歲的小夥子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

2014年,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重審案件,判決他無罪,民眾一片唏噓。

這個小夥子叫呼格吉勒圖。

如果當時被懷疑為殺人犯的呼格身邊站著一個捍衛他說話權利的辯護律師,一個年輕的生命,是不是可以不用就這樣逝去。

呼格的墓誌銘上寫著:

“ 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無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權柄者,應重證據,不臆斷。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益而棄法治與公正。”

辯護律師的存在是為了不再讓聶樹斌、呼格和他們的家人再平白遭受這樣無處訴冤的錐心之痛。面對龐大的公檢法體系時,他們不再茫然無措,只能做沉默的羔羊。

我們無意將無罪的聶樹斌呼格和有罪的陳世峰進行比較,一方是含冤無處申訴,一方是有罪證據確鑿。

我們今天看的,是律師。我國刑法寫道:“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任何一個職業,最首要的都是遵循自己的專業。

一種是自己主觀先入為主、為順應眾意放棄委託人的律師。

一種是不帶情緒,在證據的輔助下與疑罪委託人一起走法程式的律師。

哪種比較專業?

初次看日劇《Legal High》的時候,我問朋友,日劇的主角不應該都是好人嗎?雅人叔演的古美門怎麼是那麼冷血的律師?

我多次期待劇尾出現反轉,期待著古美門說出:

“ 法律絕不是萬能的,彌補法律不足的是什麼?正是人心。因為犯罪的是人,裁決的也是人,順應大多數人的想法,使枯燥無味的法律充滿血性,才是人間正道。為了人們深愛的家人、朋友、孩子們、健全的未來,這就是民意。”

可說出這番話的是他的死對頭。

古美門說,

“ 那就判她死刑吧,雖然案發現場的目擊證詞真假未分;那就判她死刑吧!雖然沒有確切的證據能證明被告家中查出的毒藥就是犯案的毒藥;證據證詞都無關緊要,所以判她死刑吧!”

我爆棚的正義感似乎被什麼戳了一下子。

民意和證人、證詞、證物,哪一項才是審判時的必需品?

然後心中有了答案。

無意中在知乎上看到這樣一個帖子:

我們不願意聽不到、看不到、說不出。

我們發自內心地希望,當自己的親人、愛人和朋友受到不公正待遇時,有律師願意不畏指責地站出來,替我們發聲、為我們辯護。

我們害怕看到在最終審判的到來之前,真相就已被蓋棺定論。

我們發自內心地期待著這樣的一個社會,人們全心全意地相信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安心地將正義的裁決交於審判機構,而不再將律師看作是一切正義的代言人。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