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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侵害,如何讓學生第一時間說不

學校第一時間啟動調查程式,做得沒錯。 相比之下,根據爆料人提供的資訊,疑似教師猥褻、性侵學生的事件在學生身上發生和持續的時間卻都不短。 面對如此無德“老師”,在第一時間選擇沉默的理由,確實要比選擇說出來多得多,其中一個重要理由或是“他是老師”。 他是老師,我說的話,別人能信嗎?他是老師,他是不是能左右著我繼續求學、順利畢業?這些是再正常不過的顧慮。 可如果受害人第一時間選擇了沉默,就很難有機會及時獲得外界幫助,這不僅縱容繼續侵害,還會讓自己和他人受到更多傷害。

為此,有兩方面工作值得重視。

首先,學校有責任提高學生自我保護能力。 鑒於對兒童和學生性侵事件不時發生,教育部門有必要加快在學齡兒童以上教育階段推廣性教育和自我保護課程。 保護孩子和學生身心安全,既有社會、學校、家庭對他們的保護,也應有自我保護的內容。 對危及自己身體安全的行為,保持警惕性,並學會如何自我保護、如何保留證據、應該第一時間向誰求助。 不少學校至今缺失這重要的一課。

其次,一旦查實,絕不姑息,依法嚴懲。 針對老師猥褻、性侵學生的行為,2014年,教育部發佈《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提出“禁止高校教師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

這一規定的實質內容同樣也應適用于職業中學教師,而且強制猥褻還屬於犯罪行為。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

還要看到,性侵、猥褻學生行為是嚴重違背師德的惡劣行為。 教師猥褻、性侵學生是利用師生關係建立起來的熟悉、信任,採取威逼利誘等手段傷害學生與教師應有的師道師德格格不入。 除了法律的嚴懲、社會評價約束之外,對類似惡劣行為,應列入從事教育工作的“職業禁入”情形。

[責任編輯:賈瀟]

作者:王心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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