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庭審現場監控畫面
2017年10月12日, 安徽兩名原“法輪功”邪教組織成員, 因傳播“法輪功”邪教變種“虛一靈母”(又稱“共和同盟”), 聚眾淫亂受到刑事處罰。
據瞭解, 徐沂(另案處理)原系“法輪功”邪教組織成員, 其非法成立“法輪功”邪教變種“共和同盟”, 由其本人擔任教主, 自封“祖尊虛一靈母”“祖尊沂母”等稱號, 散發迷信邪說蠱惑、矇騙他人, 發展、控制成員, 危害社會。 2015年2月以來, 本案被告人徐國芳、邊家富先後加入“共和同盟”組織並成為骨幹, 積極發展邪教組織成員。 同時, 將收到來自教主徐沂的“聖旨”等資訊通過QQ、微信等互聯網方式傳播給其他信徒, 列印成《圓融和諧永恆》《沂母講法》等資料進行宣傳, 鼓動安徽省淮南市信徒交納“供奉”7萬餘元。 被告人邊家富多次參加“共和同盟”組織的“男女雙修”淫亂活動, 妄圖達到陰陽結合, 能量貫通的修煉目的。
“共和同盟”宣傳資料
“共和同盟”宣傳資料
“共和同盟”宣傳資料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國芳、邊家富參加“共和同盟”組織,
2017年10月12日, 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徐國芳、邊家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做出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第六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款、第十二項,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 神化、鼓吹首要分子, 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 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凡是符合上述條件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凡是符合上述條件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