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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首例侮辱國旗案宣判 涉事人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人民網天津12月20日電(張靜淇) 12月19日,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對全市首例侮辱國旗案進行公開宣判, 以侮辱國旗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經審理查明, 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間, 被告人吳某某為發洩對社會的不滿, 攜帶剪刀至河西區兩社區內, 剪破、損毀懸掛于各樓棟門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並將部分損毀的國旗、旗杆丟棄在社區道路及垃圾桶等處。 後經統計, 被損毀的國旗共計66面。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吳某某在公共場合以剪刀剪壞、損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 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侮辱國旗罪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 罪名成立。 為嚴肅國家法律, 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作出上述判決。

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 在公共場合, 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將損害國旗使用的嚴肅性和國家尊嚴, 必須予以嚴懲, 為此刑法第299條規定了侮辱國旗罪。 刑法修正案(十)在299條中增加一款將侮辱國歌入刑, 對國旗、國徽和國歌提供全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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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三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十九條規定,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毀、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 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 在公共場合, 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 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 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 情節嚴重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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