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天津12月20日電(張靜淇) 12月19日,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對全市首例侮辱國旗案進行公開宣判, 以侮辱國旗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經審理查明, 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間, 被告人吳某某為發洩對社會的不滿, 攜帶剪刀至河西區兩社區內, 剪破、損毀懸掛于各樓棟門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並將部分損毀的國旗、旗杆丟棄在社區道路及垃圾桶等處。 後經統計, 被損毀的國旗共計66面。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吳某某在公共場合以剪刀剪壞、損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 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侮辱國旗罪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 罪名成立。 為嚴肅國家法律, 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作出上述判決。
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 在公共場合, 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將損害國旗使用的嚴肅性和國家尊嚴, 必須予以嚴懲, 為此刑法第299條規定了侮辱國旗罪。 刑法修正案(十)在299條中增加一款將侮辱國歌入刑, 對國旗、國徽和國歌提供全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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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三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 在公共場合, 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 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 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 情節嚴重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