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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杭州保姆縱火案因管轄權異議中止

2017年12月21日上午,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杭州保姆縱火案, 因被告人律師當庭提出管轄權異議, 法庭宣佈中止本案審理。

事情經過

12月21日9時, “杭州保姆縱火案”在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因保姆莫煥晶涉嫌縱火, 導致雇主家女主人朱小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死亡而備受關注。 但開庭僅30分鐘, 被告辯護律師党琳山因提出管轄權異議未被採納而退庭, 導致審判中止, 審判長宣佈案件延期審理。

此前, 從杭州市中院工作人員處獲悉, 今天法院只安排了這一個案件的庭審, 審理應該會持續一天。

9時05分許, 穿著黑色套頭衫的莫煥晶在三名法警押解下進入法庭。 審判長問她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是否有異議、是否申請回避, 莫煥晶答:“我也不懂, 請律師幫我回答。 ”

此時, 黨琳山提出管轄權異議。 他表示, 11月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至今未得到回復, 希望等最高院答覆後再開庭。

審判長表示未收到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 按規定, 杭州市中院有權對該案進行審理。

隨後, 黨琳山四次提出管轄權異議, 但未被法庭採納。

其間莫煥晶抽泣了約兩分鐘, 接著再次低下頭。

黨琳山是廣東增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7月上旬受莫煥晶家屬的委託成為其辯護人。 19日, 他曾在看守所會見莫煥晶。

9時24分, 黨琳山宣佈退庭,

並告知莫煥晶“不要回答在場任何人的任何問題”。

審判長詢問莫煥晶是否需要更換辯護人, 此時莫煥晶全身發抖, 表示“我就要党律師為我辯護” 。

9時30分, 法官宣佈休庭, 案件將延期審理。

對於本案件提到的管轄權問題, 人民法治網小編查找了資料, 諮詢了律師:

海華永泰(北京)律師事務所邵律師表示: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接受委託的辯護人、代理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是他們的權利, 當上述人員提出管轄權異議後, 法院應當中止案件的審理, 並針對上述人員提出的事實與理由予以審查, 審查後如果異議成立的, 應當依照法定程式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予以審理;異議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會駁回異議申請並恢復案件的審理。

當然, 如上述人員提出管轄權異議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明顯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可以在說明理由後, 當庭予以駁回。

針對本案而言, 被告人的辯護人有權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建議, 且法院也已予以審查並作出回應。 基於本案的犯罪地就是在杭州市, 並且本案的基本事實可知, 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期符合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一審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現又加之本案並無上級法院提審或指定管轄的情形。 所以本案由杭州市中級人民審理是合情合理並符合法律規定的。

相關連結:管轄權知識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 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 也就是各專門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上的許可權劃分。

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 應當與各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的案件範圍相適應。 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很顯然, 本案件律師提出的管轄權屬於審判管轄範圍, 那麼審判管轄權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級別管轄, 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

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

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

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地區管轄, 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 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

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第25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26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顯然,本案正是以級別管轄異議為由提出的申請。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文/周炳鳳

第25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26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顯然,本案正是以級別管轄異議為由提出的申請。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文/周炳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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