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電商的蓬勃興起, 出現了許多新興“職業”, 比如“刷客”。 他們通過網路“刷單”獲得報酬, 號稱“動動手指就能月入上萬”, 聽了讓人動心, 但真有這樣的好事嗎?所謂“刷單”, 是指商家找人在自己網店進行假買賣和假評價, 製造虛假的高銷售量、高信譽度, 從而吸引更多顧客的行為。
“刷單”是一種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近年來, 越來越多的人嘗試著通過從事網路“刷單”謀取利益, 殊不知“螳螂捕蟬黃雀在後”, 不法分子早已盯上這種想輕鬆賺錢的心理, 巧設陷阱對“刷客”們進行詐騙。 近日, 威海高區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件,
案情
2017年2月的一天, 被告人張某偶然發現了一種利用淘寶刷單套取“刷客”錢財的新騙局。 “刷客”們淘寶下單後, 通過掃描二維碼付款, 但錢卻沒有打給商家, 而是流向了沒有監管的協力廠商。 張某覺得這是一個生財的好門路, 於是通過QQ聯繫到了可以提供二維碼的人, 雙方約定二八分成, 每成交一筆張某就能獲得成交額80%的返利。 為了擴大“經營”, 張某又找到被告人劉某一同參與詐騙, 事成之後給予劉某18%-20%的提成。
張某提供給劉某兩個QQ帳號, 一個用於接收刷單連結,
返些小錢當“甜頭”, 將人引入大圈套。 2017年2月13日, 被告人張某、劉某通過上述方式, 取得被害人趙某的信任,
法院審理
威海高區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夥同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騙取他人財物, 數額巨大, 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且二人經預謀共同實施詐騙行為, 系共同犯罪, 均應當對共同犯罪的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提出犯罪意圖、提供作案方法及手段、分配贓款, 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被告人劉某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 系從犯。
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4年, 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2年, 並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劉某已退繳的贓款1萬元, 依法發還被害人趙某;繼續追繳剩餘贓款人民幣47360元, 依法發還被害人。
互聯網大環境下,大眾要警惕各式各樣的“變種”騙局,不斷增強辨別能力和防範意識,切莫對不義之財存有獲利期待,以免被不法分子步步引入陷阱。
依法發還被害人。互聯網大環境下,大眾要警惕各式各樣的“變種”騙局,不斷增強辨別能力和防範意識,切莫對不義之財存有獲利期待,以免被不法分子步步引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