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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 上饒市公安消防支隊依法依規對上饒市紫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出10萬元行政處罰決定, 這是支隊近年來開出的最大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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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5日, 支隊消防監督員對位於上饒市紫陽大道與三清山大道交匯處的上海廣場建設工程例行消防監督檢查, 發現該場所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施工,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經過現場取證和反復調查, 查明事實確鑿, 因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 支隊決定依法給予上饒市紫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責令停止施工上海廣場建設工程, 並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處罰。
“兩會”期間, 支隊嚴格貫徹落實總隊十項剛性措施, 堅持頂格上限執法原則, 嚴厲整治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切實達到處理一些、震懾一批、警醒一片的效果, 有力確保了全市火災形勢的持續平穩。
消防法律法規普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有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 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 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 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 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檔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責令限期改正, 處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