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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強☆禁☆姦女子 女方收8萬元作偽證稱是“男女朋友”

一場在辦強姦案,當事女子卻突然跑到公安局稱與涉案男子是“男女朋友”關係要求撤案,難道真如其所說的是男女朋友間“鬧著玩”?

日前,經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 提起公訴,豐澤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方某犯強姦罪、妨害作證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事情發生在去年10月22日,淩晨1時許,被告人方某與被害人小雨(化名)及小雨的幾位女性朋友在市區某娛樂城包廂喝酒,喝至5時許,大家離開娛樂城,此後小雨回到自己租住的豐澤區東湖街道某大廈。 不想,在租房內,方某突然闖入,強姦了小雨。

得知小雨報警後,方某給小雨匯了8萬元,求她放自己一馬。 拿了方某的8萬元,小雨估量了一下,答應和方某一起到公安機關要求撤案。 然而,在辦案人員確鑿的證據面前,小雨終於承認自己被對方強姦的事實。

承辦檢察官認為,方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案發後,方某為逃避法律追究,又以賄買手段指使被害人作偽證,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應兩罪並罰。 最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建議,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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