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無關
香城都市報報訊一語不合竟拔刀相向。 通山一名朱姓男子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1萬元後, 近日又被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今年1月, 朱某和同鄉從浙江台州回通山縣城, 長途車將朱某等人送到洪港鎮後, 租用梅某的麵包車到通山縣城, 並且先行給付了車費。 上車後, 朱某要求送到新城, 梅某表示一般都是送到老一中, 如果要送到新城還要另外加錢。 朱某不滿, 說了幾句髒話, 梅某不甘示弱, 與朱某對罵了起來。
此時, 車子行駛在106國道的車田村路段, 梅某將車停了下來, 從座位下拿一撬棍朝朱某打去, 並要求朱某下車。 隨後兩人便扭打起來, 朱某用攜帶的水果刀將梅某左大腿、左腰部刺傷, 繼而又用腳進行了踢打。 看梅某倒地後, 朱某即逃離了現場。
經法醫鑒定, 梅某結腸非全層破裂, 損傷程度輕傷一級;左股骨下段骨折, 損傷程度輕傷二級。
朱某的親屬與梅某在洪港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就民事部分達成了調解協定, 朱某賠償梅某各項經濟損失11萬元, 梅某也出具了書面諒解書。 隨後, 朱某在親屬的陪同下主動到洪港派出所投案自首。 通山縣人民檢察院以朱某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通山法院審理認為,朱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一人兩處輕傷,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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