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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有一筆欠款3年沒要回來,能不能作為壞賬處理?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 可以作為壞賬損失, 但應說明情況, 並出具專項報告。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

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 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 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 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 應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 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 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 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

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 可以作為壞賬損失, 但應說明情況, 並出具專項報告。

因此, 企業發生的貨幣資產損失, 應依照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資產損失。 另外, 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 納稅人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 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4版)附表A, 然後將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 納稅人應逐項(或逐筆)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4版)附表A, 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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