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 是一個硬幣的兩面。 近年來隨著混業經營加深, 金融風險監管難度急速上升, 對各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機能提出更高要求。 在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中, 也明確提出要警惕金融風險、推進監管體制改革。
兩會期間, 金融領域的代表、委員也紛紛就此表達了看法並提出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3月9日在接受第一財經等媒體採訪時表示, 綜合經營並不意味著綜合監管, 監管體制改革也不是簡單地將銀、證、保“三會”合併在一起, 或者合併到央行去。
她建議,
資管產品風險較大
3月5日公佈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 當前系統性風險總體可控, 但對不良資產、債券違約、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等累積風險要高度警惕。
當前市場各方對金融風險都存在一定擔憂。 “在我來看, 影子銀行是需要格外重視的。 影子銀行實際上本意就是在銀行信貸之外的非銀行金融的活動。 有一些是有執照的, 有一些是沒執照的。 中國大量影子銀行活動是有執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的,
吳曉靈表示, 問題主要存在於兩個方面。 首先是規則不統一, 層層嵌套, 拉長債務鏈條, 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得不到充分堅持;其次, 資料不清晰, 資金投向不清晰, 難以對風險進行判斷。 一旦出現風險, 有感染性、波及性, 比較嚴重。
證監會副主席李超此前曾披露一組資料, 資管產品發展迅速, 資管業務規模龐大。 據統計, 截至2016年6月底, 各大類資管產品的規模約為88萬億元。 其中, 銀行理財26.3萬億元, 信託計畫15.3萬億元, 公募基金8.4萬億元, 基金專戶16.5萬億元, 券商資管計畫14.8萬億元, 私募基金5.6萬億元, 保險資管2萬億元。
由於在實際運作中,
“近幾年理財產品發展非常快, 金額非常大, 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等, 數額都比較大, 而且橫跨銀、證、保、信各個領域。 如果不能很好地瞭解這些產品的投資者、投向等準確資料, 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 當一些產品出現違約, 容易引發風險。 ”吳曉靈表示, 這正是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統一監管辦法的原因。
在她看來, 資管產品是現在風險比較嚴重的一方面。
新任銀監會主席郭樹清也持相近觀點。 在3月2日舉行的銀監會專場記者會上, 郭樹清公開表示, 銀行、信託、基金、證券、保險等不同金融機構都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但是, 由於監管主體一樣、法律規章不一樣, 有關規定確實出現了混亂, 導致部分資金脫實向虛。
為了讓“影子銀行”去掉“影子”, 銀監會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理財管理辦法, 並參與制定新的資管業務統一監管辦法。
事實上, 銀、證、保“三會”在近日的記者會上,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此前表示, 統一監管規則非常有必要, 保監會也不主張多層嵌套、杠杆過高。 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則對記者稱, 這是中國金融市場防範風險、健康發展必須要做的一件大事, 證監會正積極配合共同努力。
探索“大監管”
改革金融監管框架, 是供給側改革、去杠杆的必要組成部分。 自去年股市危機以來, 金融混業風險不斷暴露, 理論界對監管改革展開激烈討論, 甚至提出直接將“一行三會”合併。 不過, 監管框架改革一直沒有落地, “大監管”機制的建立並不容易。
比如, 對於目前正在制定中的資管產品統一監管規則, 吳曉靈認為有針對性但也有不足。目前對於資管產品法律關係的認識不一致,資管既有信託關係、也有委託關係。“資管產品本身是一個信託產品,是一種信託關係,本身是一個證券,”吳曉靈認為,如果明確是信託法律關係的證券,可以把監管的責任主體歸於證監會。
對於資管領域的問題,證監會副主席李超此前曾表示,主要集中在四大突出問題上。首先就是法律適用混亂。目前各大類資管產品的法律基礎、法律關係都不相同,有的依據國家法律,如《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相應的法律關係為信託關係;有的依據資管機構所在行業監管部門規章,法律關係為委託代理關係;還有的產品僅僅依據當事約定,法律基礎、法律關係均不清晰。
另外還存在監管標準不統一、缺乏統一的監測監控、存在隱形剛性兌付等問題。
吳曉靈還認為,“證券”本身的範圍已經拓展,有必要在《證券法》修訂過程中予以完善。據她介紹,二審稿預計在4月份提請人大進行審議,主要修改內容集中在四個方面,包括完善基本交易制度、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留下空間、更好的投資者保護,以及進一步明確市場規則。
“2015年股市配資、2016年杠杆收購中的亂象,都拓展了‘證券’的範圍,都反映出資本市場上分類標準不統一帶來的危害。將集合投資計畫列為證券,也更有迫切性。這在一審稿中,是一大缺陷。”吳曉靈稱,如果對資管市場的統一標準有了共識,在同一法律上面有了進步,在《證券法》當中可以給予拓展。而如果“證券”範圍拓展,功能監管的理念也應當在《證券法》當中有更好的體現。
“我對監管體制改革的想法,不是簡單地把‘三會’合在一起,或者簡單地把‘三會’合併到央行去。”吳曉靈認為,世界各國存在各種各樣的監管模式,都受到當事國家歷史、文化、現實經濟條件的制約。能夠建立穩定金融防範框架、更好地將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結合在一起,並形成有效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若能夠達到這兩個目的,這樣的監管體制就是合適的。
她建議,銀、證、保、信所做的資管產品,都要按照相同的規則進行監管、按照功能和行為進行監管,綜合經營並不意味著綜合監管。
“過去我們是機構監管,監管機構通過發放、吊銷牌照,對機構的審慎經營進行管理。而行為監管是,即便機構的牌照不是我發的,但是你做了我所管的功能的事,還是要到我這裡來領取牌照。”吳曉靈舉例稱,銀行要銷售保險產品、基金產品,應到保監會獲得保險銷售的資格、到證監會獲得基金牌照資格。
吳曉靈認為,央行有其特殊性,在紛繁複雜的國際國內金融形勢下,需要有效的央行,貨幣政策更加有效,匯率政策也要更加有效。在綜合經營情況下,要從單純的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相結合轉變,而央行要更加強調它承擔金融穩定方面的任務。只有這樣,才能擁有一個比較穩定的金融系統,來應付更加複雜的國際國內形勢。
吳曉靈認為有針對性但也有不足。目前對於資管產品法律關係的認識不一致,資管既有信託關係、也有委託關係。“資管產品本身是一個信託產品,是一種信託關係,本身是一個證券,”吳曉靈認為,如果明確是信託法律關係的證券,可以把監管的責任主體歸於證監會。
對於資管領域的問題,證監會副主席李超此前曾表示,主要集中在四大突出問題上。首先就是法律適用混亂。目前各大類資管產品的法律基礎、法律關係都不相同,有的依據國家法律,如《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相應的法律關係為信託關係;有的依據資管機構所在行業監管部門規章,法律關係為委託代理關係;還有的產品僅僅依據當事約定,法律基礎、法律關係均不清晰。
另外還存在監管標準不統一、缺乏統一的監測監控、存在隱形剛性兌付等問題。
吳曉靈還認為,“證券”本身的範圍已經拓展,有必要在《證券法》修訂過程中予以完善。據她介紹,二審稿預計在4月份提請人大進行審議,主要修改內容集中在四個方面,包括完善基本交易制度、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留下空間、更好的投資者保護,以及進一步明確市場規則。
“2015年股市配資、2016年杠杆收購中的亂象,都拓展了‘證券’的範圍,都反映出資本市場上分類標準不統一帶來的危害。將集合投資計畫列為證券,也更有迫切性。這在一審稿中,是一大缺陷。”吳曉靈稱,如果對資管市場的統一標準有了共識,在同一法律上面有了進步,在《證券法》當中可以給予拓展。而如果“證券”範圍拓展,功能監管的理念也應當在《證券法》當中有更好的體現。
“我對監管體制改革的想法,不是簡單地把‘三會’合在一起,或者簡單地把‘三會’合併到央行去。”吳曉靈認為,世界各國存在各種各樣的監管模式,都受到當事國家歷史、文化、現實經濟條件的制約。能夠建立穩定金融防範框架、更好地將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結合在一起,並形成有效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若能夠達到這兩個目的,這樣的監管體制就是合適的。
她建議,銀、證、保、信所做的資管產品,都要按照相同的規則進行監管、按照功能和行為進行監管,綜合經營並不意味著綜合監管。
“過去我們是機構監管,監管機構通過發放、吊銷牌照,對機構的審慎經營進行管理。而行為監管是,即便機構的牌照不是我發的,但是你做了我所管的功能的事,還是要到我這裡來領取牌照。”吳曉靈舉例稱,銀行要銷售保險產品、基金產品,應到保監會獲得保險銷售的資格、到證監會獲得基金牌照資格。
吳曉靈認為,央行有其特殊性,在紛繁複雜的國際國內金融形勢下,需要有效的央行,貨幣政策更加有效,匯率政策也要更加有效。在綜合經營情況下,要從單純的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相結合轉變,而央行要更加強調它承擔金融穩定方面的任務。只有這樣,才能擁有一個比較穩定的金融系統,來應付更加複雜的國際國內形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