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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代表委員暢議金融大監管 功能監管或可解混業風險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 是一個硬幣的兩面。 近年來隨著混業經營加深, 金融風險監管難度急速上升, 對各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機能提出更高要求。 在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中, 也明確提出要警惕金融風險、推進監管體制改革。

兩會期間, 金融領域的代表、委員也紛紛就此表達了看法並提出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3月9日在接受第一財經等媒體採訪時表示, 綜合經營並不意味著綜合監管, 監管體制改革也不是簡單地將銀、證、保“三會”合併在一起, 或者合併到央行去。

她建議,

在綜合經營情況下, 要從單純的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相結合轉變, 同時要更加突出央行在金融穩定方面的職能。 吳曉靈還提出, 實際當中的“證券”範圍已經拓展, 是否將資管產品當中的集合投資計畫也列為證券進行監管, 還有待《證券法》二審修訂做出明確。

資管產品風險較大

3月5日公佈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 當前系統性風險總體可控, 但對不良資產、債券違約、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等累積風險要高度警惕。

當前市場各方對金融風險都存在一定擔憂。 “在我來看, 影子銀行是需要格外重視的。 影子銀行實際上本意就是在銀行信貸之外的非銀行金融的活動。 有一些是有執照的, 有一些是沒執照的。 中國大量影子銀行活動是有執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的,

容易引起風險的是理財產品, 這種產品隱藏風險最大。 ”吳曉靈認為。

吳曉靈表示, 問題主要存在於兩個方面。 首先是規則不統一, 層層嵌套, 拉長債務鏈條, 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得不到充分堅持;其次, 資料不清晰, 資金投向不清晰, 難以對風險進行判斷。 一旦出現風險, 有感染性、波及性, 比較嚴重。

證監會副主席李超此前曾披露一組資料, 資管產品發展迅速, 資管業務規模龐大。 據統計, 截至2016年6月底, 各大類資管產品的規模約為88萬億元。 其中, 銀行理財26.3萬億元, 信託計畫15.3萬億元, 公募基金8.4萬億元, 基金專戶16.5萬億元, 券商資管計畫14.8萬億元, 私募基金5.6萬億元, 保險資管2萬億元。

由於在實際運作中,

部分資管產品互相借用“通道”, 產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等, 剔除這些重複計算因素, 我國資管業務規模約為60萬億元左右, 大體接近上年GDP總量。 上述60萬億資產分屬於不同的監管範圍, 接受不同的法律法規監管。

“近幾年理財產品發展非常快, 金額非常大, 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等, 數額都比較大, 而且橫跨銀、證、保、信各個領域。 如果不能很好地瞭解這些產品的投資者、投向等準確資料, 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 當一些產品出現違約, 容易引發風險。 ”吳曉靈表示, 這正是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統一監管辦法的原因。

在她看來, 資管產品是現在風險比較嚴重的一方面。

目前由央行主導、各個監管當局一起制定資管產品的統一標準, 旨在堅持穿透性監管原則, 要穿透到最終的投資者、最終用錢的產品上, “要建立資管產品的綜合統計系統, 瞭解總量、關聯度、杠杆水準、資金投向, 瞭解和化解資管產品風險”。

新任銀監會主席郭樹清也持相近觀點。 在3月2日舉行的銀監會專場記者會上, 郭樹清公開表示, 銀行、信託、基金、證券、保險等不同金融機構都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但是, 由於監管主體一樣、法律規章不一樣, 有關規定確實出現了混亂, 導致部分資金脫實向虛。

為了讓“影子銀行”去掉“影子”, 銀監會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理財管理辦法, 並參與制定新的資管業務統一監管辦法。

事實上, 銀、證、保“三會”在近日的記者會上,

都先後對“一行三會”(央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共同制定資管業務統一監管辦法表態支持。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此前表示, 統一監管規則非常有必要, 保監會也不主張多層嵌套、杠杆過高。 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則對記者稱, 這是中國金融市場防範風險、健康發展必須要做的一件大事, 證監會正積極配合共同努力。

探索“大監管”

改革金融監管框架, 是供給側改革、去杠杆的必要組成部分。 自去年股市危機以來, 金融混業風險不斷暴露, 理論界對監管改革展開激烈討論, 甚至提出直接將“一行三會”合併。 不過, 監管框架改革一直沒有落地, “大監管”機制的建立並不容易。

比如, 對於目前正在制定中的資管產品統一監管規則, 吳曉靈認為有針對性但也有不足。目前對於資管產品法律關係的認識不一致,資管既有信託關係、也有委託關係。“資管產品本身是一個信託產品,是一種信託關係,本身是一個證券,”吳曉靈認為,如果明確是信託法律關係的證券,可以把監管的責任主體歸於證監會。

對於資管領域的問題,證監會副主席李超此前曾表示,主要集中在四大突出問題上。首先就是法律適用混亂。目前各大類資管產品的法律基礎、法律關係都不相同,有的依據國家法律,如《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相應的法律關係為信託關係;有的依據資管機構所在行業監管部門規章,法律關係為委託代理關係;還有的產品僅僅依據當事約定,法律基礎、法律關係均不清晰。

另外還存在監管標準不統一、缺乏統一的監測監控、存在隱形剛性兌付等問題。

吳曉靈還認為,“證券”本身的範圍已經拓展,有必要在《證券法》修訂過程中予以完善。據她介紹,二審稿預計在4月份提請人大進行審議,主要修改內容集中在四個方面,包括完善基本交易制度、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留下空間、更好的投資者保護,以及進一步明確市場規則。

“2015年股市配資、2016年杠杆收購中的亂象,都拓展了‘證券’的範圍,都反映出資本市場上分類標準不統一帶來的危害。將集合投資計畫列為證券,也更有迫切性。這在一審稿中,是一大缺陷。”吳曉靈稱,如果對資管市場的統一標準有了共識,在同一法律上面有了進步,在《證券法》當中可以給予拓展。而如果“證券”範圍拓展,功能監管的理念也應當在《證券法》當中有更好的體現。

“我對監管體制改革的想法,不是簡單地把‘三會’合在一起,或者簡單地把‘三會’合併到央行去。”吳曉靈認為,世界各國存在各種各樣的監管模式,都受到當事國家歷史、文化、現實經濟條件的制約。能夠建立穩定金融防範框架、更好地將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結合在一起,並形成有效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若能夠達到這兩個目的,這樣的監管體制就是合適的。

她建議,銀、證、保、信所做的資管產品,都要按照相同的規則進行監管、按照功能和行為進行監管,綜合經營並不意味著綜合監管。

“過去我們是機構監管,監管機構通過發放、吊銷牌照,對機構的審慎經營進行管理。而行為監管是,即便機構的牌照不是我發的,但是你做了我所管的功能的事,還是要到我這裡來領取牌照。”吳曉靈舉例稱,銀行要銷售保險產品、基金產品,應到保監會獲得保險銷售的資格、到證監會獲得基金牌照資格。

吳曉靈認為,央行有其特殊性,在紛繁複雜的國際國內金融形勢下,需要有效的央行,貨幣政策更加有效,匯率政策也要更加有效。在綜合經營情況下,要從單純的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相結合轉變,而央行要更加強調它承擔金融穩定方面的任務。只有這樣,才能擁有一個比較穩定的金融系統,來應付更加複雜的國際國內形勢。

吳曉靈認為有針對性但也有不足。目前對於資管產品法律關係的認識不一致,資管既有信託關係、也有委託關係。“資管產品本身是一個信託產品,是一種信託關係,本身是一個證券,”吳曉靈認為,如果明確是信託法律關係的證券,可以把監管的責任主體歸於證監會。

對於資管領域的問題,證監會副主席李超此前曾表示,主要集中在四大突出問題上。首先就是法律適用混亂。目前各大類資管產品的法律基礎、法律關係都不相同,有的依據國家法律,如《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相應的法律關係為信託關係;有的依據資管機構所在行業監管部門規章,法律關係為委託代理關係;還有的產品僅僅依據當事約定,法律基礎、法律關係均不清晰。

另外還存在監管標準不統一、缺乏統一的監測監控、存在隱形剛性兌付等問題。

吳曉靈還認為,“證券”本身的範圍已經拓展,有必要在《證券法》修訂過程中予以完善。據她介紹,二審稿預計在4月份提請人大進行審議,主要修改內容集中在四個方面,包括完善基本交易制度、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留下空間、更好的投資者保護,以及進一步明確市場規則。

“2015年股市配資、2016年杠杆收購中的亂象,都拓展了‘證券’的範圍,都反映出資本市場上分類標準不統一帶來的危害。將集合投資計畫列為證券,也更有迫切性。這在一審稿中,是一大缺陷。”吳曉靈稱,如果對資管市場的統一標準有了共識,在同一法律上面有了進步,在《證券法》當中可以給予拓展。而如果“證券”範圍拓展,功能監管的理念也應當在《證券法》當中有更好的體現。

“我對監管體制改革的想法,不是簡單地把‘三會’合在一起,或者簡單地把‘三會’合併到央行去。”吳曉靈認為,世界各國存在各種各樣的監管模式,都受到當事國家歷史、文化、現實經濟條件的制約。能夠建立穩定金融防範框架、更好地將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結合在一起,並形成有效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若能夠達到這兩個目的,這樣的監管體制就是合適的。

她建議,銀、證、保、信所做的資管產品,都要按照相同的規則進行監管、按照功能和行為進行監管,綜合經營並不意味著綜合監管。

“過去我們是機構監管,監管機構通過發放、吊銷牌照,對機構的審慎經營進行管理。而行為監管是,即便機構的牌照不是我發的,但是你做了我所管的功能的事,還是要到我這裡來領取牌照。”吳曉靈舉例稱,銀行要銷售保險產品、基金產品,應到保監會獲得保險銷售的資格、到證監會獲得基金牌照資格。

吳曉靈認為,央行有其特殊性,在紛繁複雜的國際國內金融形勢下,需要有效的央行,貨幣政策更加有效,匯率政策也要更加有效。在綜合經營情況下,要從單純的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相結合轉變,而央行要更加強調它承擔金融穩定方面的任務。只有這樣,才能擁有一個比較穩定的金融系統,來應付更加複雜的國際國內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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