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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柯建忠做客廈門市人民政府網,解讀《環境保護稅》

主持人:

各位網友大家好, 歡迎參加廈門市人民政府網線上訪談。 去年年底,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什麼要開徵環保稅?有哪些單位需要繳納環保稅?徵稅物件是什麼?新的環保稅會不會增加企業負擔?廈門為開徵環保稅做了哪些準備工作呢?

今天我們邀請到廈門市地稅局副局長柯建忠先生做客政府網,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談一談環境保護稅的有關話題, 並與線民線上交流。 歡迎廣大網友積極參與, 踴躍提問。

主持人:

柯副局長您好, 歡迎您做客市政府網站。

柯副局長:

主持人好, 各位網友大家好。

主持人:

我們知道, 再過一周多的時間, 環境保護稅法就要在全國正式實施了。 首先請您介紹一下這個新稅種的由來, 謝謝!

柯副局長: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大力推進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 持續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 近年來我國生態環境品質有所改善。 但總體上看, 我國環境保護仍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 生態環境惡化趨勢未得到根本扭轉, 部分地區環境污染問題較為突出, 嚴重影響了正常生產生活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加強環境保護已刻不容緩。

黨的十八大報告和我國“十三五”規劃明確提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實行最嚴格環境保護制度,

加大環境治理力度。 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中明確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因此, 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1979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汙費制度, 現行環境保護法延續了這一制度。 2003年國務院公佈的《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對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作了規定。 針對影響環境的重點污染源, 我國選擇對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雜訊四類污染物開徵排汙費。

柯副局長:

2014年國家根據環境治理新情況、新要求, 進一步調整了排汙費徵收標準, 在原有標準基礎上, 總體向上調整一倍, 並允許污染重點防治區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上調徵收標準。

2003年至2016年, 全國累計徵收排汙費2321.68億元, 2016年徵收額為205.68億元。 (我市每年徵收排汙費約三千萬左右)排汙費徵收效果總體是好的, 通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 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 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正常發揮。 針對這種情況, 有必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

主持人:

時下有個熱門的詞彙叫“綠色稅制”, 環境保護稅是否就屬於這個稅制的範疇呢?

柯副局長:

稅收是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經濟手段。 “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

也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一項基本要求。 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在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仍不能滿足我國加大環保力度、改善生態環境的迫切要求。 開徵環境保護稅,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有利於解決排汙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干預等問題。

二是有利於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 強化企業治汙減排的責任。

三是有利於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 強化稅收調控作用, 形成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 提高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

四是通過“清費立稅”, 有利於規範政府分配秩序, 優化財政收入結構, 強化預算約束。

主持人:

剛才您提到了, 環境保護稅由現行排汙費改稅而來, 那我國環境保護費改稅的總體思路是什麼?環境保護稅和排汙費的區別又在哪裡呢?

柯副局長:

將現行排汙費徵收制度改為稅收征管制度, 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 涉及政策內容、征管機制、管理許可權的轉換。 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特殊的政治背景下, 主要任務是統籌兼顧、順利實施環境保護費改稅, 確保此項改革工作平穩有序運行。

一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實現排汙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順利轉換。 考慮目前我國經濟下行壓力比較大, 企業生產經營較為困難,此次費改稅將以原排汙費徵收制度為基礎實行平移。根據現行排汙費專案設置稅目,將排汙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現行排汙費徵收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和雜訊的超標分貝數作為計稅依據。

二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制度,努力構建我國綠色稅制體系。在現有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雜訊等重點污染源徵稅的基礎上,研究探索對其他污染物徵稅的可行性,在今後條件成熟後,將相關污染物如揮發行有機物排放等,列為徵稅專案,進一步擴大環境保護稅徵收範圍,加強污染排放治理制度建設。

柯副局長:

三是在稅政統一基礎上,適當下放稅政管理權。鑒於當前環境治理主要工作職責在地方政府,為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積極性,同時兼顧各地排汙費標準差異較大的實際情況,對大氣和水污染物設定幅度稅額,並授權各省(區、市)在規定幅度內,統籌考慮本地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要求,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四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環境保護費改稅後,徵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但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監測計算專業性較強,實際稅收征管工作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為保障稅收征管工作順利開展,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協同、資訊共用”的稅收征管模式。

當然,雖然說環境保護稅是由現行排汙費改稅而來,但和排汙費之間還是存在許多不同。

一是徵收法律依據不同。排汙費徵收依據是《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環保稅徵收依據是《環境保護稅法》。

二是徵收物件不同。環保稅的徵稅物件是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工業雜訊,排除了建築雜訊等其他應徵收排汙費的雜訊。

另外,排汙費是按重金屬水污染物前五項加上其他水污染物前三項徵收,而環保稅是按第一類應稅水污染物前五項加上其他應稅水污染物前三項徵收。

柯副局長:

三是徵收部門不同。排汙費由環保部門徵收,環境保護稅由稅務部門徵收。

四是徵收方式不同。排汙費是核定徵收,環保稅分查帳徵收、核定徵收(不同于排汙費的核定)

五是稅(費)額標準不同。排汙費對大氣污染物有1.2元/當量和0.6元/當量。水污染物有1.5元/當量和0.7元/當量。雜訊每1個超標分貝對應1個稅額標準。而環保稅對大氣污染物只有1.2元/當量,對水污染物分1.5元/當量和1.4元/當量,雜訊每3個超標分貝對應1個稅額標準。

六是減免政策不同。排汙費免費規定:

第一,對不可抗力自然災害以及因疫情、火災、他人破壞等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減繳或者免繳排汙費。

第二,非盈利性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在達標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下,經核准後可以免繳排汙費。環保稅免稅規定:針對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流動污染源、達標排放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等暫免徵收。

排汙費減費規定:排放大氣、水污染物,濃度值低於國家或地方標準的,分三檔減免。環保稅減稅規定:低於標準分兩檔減。

七是排汙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納稅人沒有按規定如實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罰。排汙人沒有按規定繳納排汙費的,按照《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主持人:

環境保護稅法一出,很多人就會關心,自己是不是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柯副局長:

為保證環境保護“費改稅”工作平穩過渡,此次環境保護稅納稅人的確定與環境保護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汙費”的規定進行了有效銜接。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上述對納稅人的規定,在納稅義務上對兩種情況做了排除:

一是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二是居民個人不屬於納稅人,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主持人:

原來如此。對於這些環保稅的納稅人來說,什麼樣的污染物是需要徵稅的呢?

柯副局長:

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雜訊是影響環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國際上一般都選擇對這四類污染物徵稅。我國現行排汙費的徵收物件也是這四類污染物。參照國際經驗,並與我國現行排汙費制度相銜接,環境保護稅的徵稅物件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具體應稅污染物依據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的規定執行。

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大氣污染物是指向環境排放影響大氣環境品質的物質,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體排放影響水環境品質的物質,包括氨氮、化學需氧量、重金屬、懸浮物等;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醫療廢物,包括煤矸石、尾礦等;雜訊是指工業雜訊,即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主持人:

所以環保稅主要就是對這四類污染物來徵稅。那麼在徵稅過程中,我們要怎麼來計算這個污染物的數量呢?

柯副局長:

環境保護稅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計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計量較為複雜,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雜訊等計量標準不盡相同。為此,稅法對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分別作了規定:

一是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二是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三是應稅雜訊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污染當量是指根據各種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一個綜合性指標或計量單位。相同污染當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當。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數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固體廢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貯存或者處置的固體廢物的數量,不包括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標準的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數量。雜訊按分貝數確定,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是指實際生產的工業雜訊與國家規定的工業雜訊排放標準限值之間的差值。

主持人:

那麼,在實踐過程中,具體是如何操作呢?

柯副局長:

為保證真實、準確地監測和計算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要求重點排汙單位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按自動監測資料計算排汙量。

二是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企業,要求其開展自行監測,鼓勵委託協力廠商機構開展監測,企業自行監測獲得的有效監測資料可作為繳稅申報依據。

三是對污染物種類多且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排汙係數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種方法計算的,按照抽樣測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相關計算方法由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主持人:

這麼看來,要真正做好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管理,稅務部門還需要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和加強協作機制。

柯副局長:

這是十分有必要的。之前排汙費由環保部門徵收,改征環境保護稅後,將由稅務部門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增強了執法的規範性、剛性。

同時,考慮到徵收環境保護稅對污染物排放監測的專業技術要求較高,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環境保護稅法》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協同、資訊共用”的征管模式。即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管理,環保部門依法加強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環保部門與稅務機關須建立涉稅資訊共用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資訊資料。

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納稅人自主如實申報納稅的義務,明確了稅務機關徵稅的主體責任,並要求環保部門對納稅申報資料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依法進行技術覆核,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征管工作。

主持人:

問一個公眾比較關心的問題。現在全國上下都在推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千方百計減輕企業,特別是實體經濟的負擔。那麼,環境保護費改稅後,會不會加重企業負擔?收上來的稅收將主要用在什麼地方呢?

柯副局長:

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環境保護費改稅,遵循“稅負平移”的原則,徵稅範圍、稅率基本沒有改變。開徵環境保護稅後,稅收剛性增強,徵收機制更加嚴格,會有一些應繳未繳排汙費的企業被納入徵稅範圍。

有關部門對部分省市進行了實地調研,環境保護稅占企業繳納稅費的比重較低,一般在1%以下,不構成企業的主要負擔,費改稅後對企業成本負擔影響不大。此外,徵稅後對企業的約束機制進一步加強,將促使企業主動採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業的納稅額還會有所減少。

同時,環境保護稅法還規定了幾種不征、免征和減征環境保護稅的情形。比如,為了減少污染物直接向環境排放,鼓勵企業和單位將污水和生活垃圾進行集中處理,稅法規定兩種情形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一是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二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又如,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對促進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流動污染物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徵稅。對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也都暫免徵稅。

至於環保稅的用途,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稅收收入應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雖然環保稅不採取專款專用方式,但作為100%的地方收入,相信地方財政不但不會降低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還將進一步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

主持人:

隨著環保稅開徵的日益臨近,咱們廈門的各項準備工作做得如何了呢?

柯副局長:

國家層面對於環境保護稅的開徵十分重視,將其列入了各級部門的績效考評當中。廈門地稅局作為全市環境保護稅的徵收部門,責無旁貸,高度重視,全面做好環境保護稅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

一是成立領導小組。為做好環境保護稅開徵工作,我局成立了環境保護稅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我局組織落實環境保護稅實施準備及開徵後的各項工作,研究和協調實施準備以及開徵後的重大事項。

二是開展部門協作。環境保護稅是一個全新的稅種,稅務部門沒有征管基礎和這方面的經驗,需要部門相互協作徵收的稅種。污染物監測是環保部門職責,稅務部門難以獨立完成徵稅任務,需要環保部門的全力配合,形成稅收共治合力。

為保證環境保護稅的順利徵收,在國家稅務總局與環保部合作備忘錄的基礎上,我局與市環保局簽訂了環境保護稅合作備忘錄,在政策制定、資料移交、征管軟體、資訊共用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

目前與市環保局進行了2600多戶繳費人排汙費資料交接,並協商確定了專線佈置及資料傳輸事宜。此外,我市還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地稅局、市環保局制定了《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工作方案,明確分工協作,共同加強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

三是提前摸清稅源。聯合環保部門開展排汙費徵收情況調研,摸清稅源底數,進行環保稅納稅人識別,建立納稅人清冊。

四是做好征管準備。下發《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環境保護稅征管準備工作的通知》,建立環保稅征管準備工作組,構建環保稅問題收集處理機制,同時開發了環境保護稅網上申報系統,方便納稅人網上進行納稅申報。

五是廣泛宣傳輔導。通過集中授課、入戶輔導、網站宣傳、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組織培訓,策劃環境保護稅宣傳方案,制定環保稅輿情應急處理制度。此外,在環境保護稅實施條例出臺之後,我局還將進一步開展配套培訓和納稅輔導,特別是做好納稅申報輔導,確保納稅人首月順利申報納稅。

主持人:

非常感謝柯副局長做客市政府網站,也謝謝廣大網友的參與,本期訪談到此結束,再見。

企業生產經營較為困難,此次費改稅將以原排汙費徵收制度為基礎實行平移。根據現行排汙費專案設置稅目,將排汙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現行排汙費徵收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和雜訊的超標分貝數作為計稅依據。

二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制度,努力構建我國綠色稅制體系。在現有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雜訊等重點污染源徵稅的基礎上,研究探索對其他污染物徵稅的可行性,在今後條件成熟後,將相關污染物如揮發行有機物排放等,列為徵稅專案,進一步擴大環境保護稅徵收範圍,加強污染排放治理制度建設。

柯副局長:

三是在稅政統一基礎上,適當下放稅政管理權。鑒於當前環境治理主要工作職責在地方政府,為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積極性,同時兼顧各地排汙費標準差異較大的實際情況,對大氣和水污染物設定幅度稅額,並授權各省(區、市)在規定幅度內,統籌考慮本地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要求,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四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環境保護費改稅後,徵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但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監測計算專業性較強,實際稅收征管工作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為保障稅收征管工作順利開展,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協同、資訊共用”的稅收征管模式。

當然,雖然說環境保護稅是由現行排汙費改稅而來,但和排汙費之間還是存在許多不同。

一是徵收法律依據不同。排汙費徵收依據是《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環保稅徵收依據是《環境保護稅法》。

二是徵收物件不同。環保稅的徵稅物件是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工業雜訊,排除了建築雜訊等其他應徵收排汙費的雜訊。

另外,排汙費是按重金屬水污染物前五項加上其他水污染物前三項徵收,而環保稅是按第一類應稅水污染物前五項加上其他應稅水污染物前三項徵收。

柯副局長:

三是徵收部門不同。排汙費由環保部門徵收,環境保護稅由稅務部門徵收。

四是徵收方式不同。排汙費是核定徵收,環保稅分查帳徵收、核定徵收(不同于排汙費的核定)

五是稅(費)額標準不同。排汙費對大氣污染物有1.2元/當量和0.6元/當量。水污染物有1.5元/當量和0.7元/當量。雜訊每1個超標分貝對應1個稅額標準。而環保稅對大氣污染物只有1.2元/當量,對水污染物分1.5元/當量和1.4元/當量,雜訊每3個超標分貝對應1個稅額標準。

六是減免政策不同。排汙費免費規定:

第一,對不可抗力自然災害以及因疫情、火災、他人破壞等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減繳或者免繳排汙費。

第二,非盈利性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在達標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下,經核准後可以免繳排汙費。環保稅免稅規定:針對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流動污染源、達標排放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等暫免徵收。

排汙費減費規定:排放大氣、水污染物,濃度值低於國家或地方標準的,分三檔減免。環保稅減稅規定:低於標準分兩檔減。

七是排汙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納稅人沒有按規定如實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罰。排汙人沒有按規定繳納排汙費的,按照《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主持人:

環境保護稅法一出,很多人就會關心,自己是不是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柯副局長:

為保證環境保護“費改稅”工作平穩過渡,此次環境保護稅納稅人的確定與環境保護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汙費”的規定進行了有效銜接。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上述對納稅人的規定,在納稅義務上對兩種情況做了排除:

一是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二是居民個人不屬於納稅人,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主持人:

原來如此。對於這些環保稅的納稅人來說,什麼樣的污染物是需要徵稅的呢?

柯副局長:

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雜訊是影響環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國際上一般都選擇對這四類污染物徵稅。我國現行排汙費的徵收物件也是這四類污染物。參照國際經驗,並與我國現行排汙費制度相銜接,環境保護稅的徵稅物件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具體應稅污染物依據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的規定執行。

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大氣污染物是指向環境排放影響大氣環境品質的物質,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等;水污染物是指向水體排放影響水環境品質的物質,包括氨氮、化學需氧量、重金屬、懸浮物等;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醫療廢物,包括煤矸石、尾礦等;雜訊是指工業雜訊,即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主持人:

所以環保稅主要就是對這四類污染物來徵稅。那麼在徵稅過程中,我們要怎麼來計算這個污染物的數量呢?

柯副局長:

環境保護稅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計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計量較為複雜,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雜訊等計量標準不盡相同。為此,稅法對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分別作了規定:

一是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二是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三是應稅雜訊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污染當量是指根據各種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一個綜合性指標或計量單位。相同污染當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當。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數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固體廢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貯存或者處置的固體廢物的數量,不包括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標準的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數量。雜訊按分貝數確定,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是指實際生產的工業雜訊與國家規定的工業雜訊排放標準限值之間的差值。

主持人:

那麼,在實踐過程中,具體是如何操作呢?

柯副局長:

為保證真實、準確地監測和計算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要求重點排汙單位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按自動監測資料計算排汙量。

二是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企業,要求其開展自行監測,鼓勵委託協力廠商機構開展監測,企業自行監測獲得的有效監測資料可作為繳稅申報依據。

三是對污染物種類多且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排汙係數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種方法計算的,按照抽樣測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相關計算方法由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主持人:

這麼看來,要真正做好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管理,稅務部門還需要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和加強協作機制。

柯副局長:

這是十分有必要的。之前排汙費由環保部門徵收,改征環境保護稅後,將由稅務部門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增強了執法的規範性、剛性。

同時,考慮到徵收環境保護稅對污染物排放監測的專業技術要求較高,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環境保護稅法》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協同、資訊共用”的征管模式。即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管理,環保部門依法加強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環保部門與稅務機關須建立涉稅資訊共用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資訊資料。

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納稅人自主如實申報納稅的義務,明確了稅務機關徵稅的主體責任,並要求環保部門對納稅申報資料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依法進行技術覆核,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征管工作。

主持人:

問一個公眾比較關心的問題。現在全國上下都在推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千方百計減輕企業,特別是實體經濟的負擔。那麼,環境保護費改稅後,會不會加重企業負擔?收上來的稅收將主要用在什麼地方呢?

柯副局長:

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環境保護費改稅,遵循“稅負平移”的原則,徵稅範圍、稅率基本沒有改變。開徵環境保護稅後,稅收剛性增強,徵收機制更加嚴格,會有一些應繳未繳排汙費的企業被納入徵稅範圍。

有關部門對部分省市進行了實地調研,環境保護稅占企業繳納稅費的比重較低,一般在1%以下,不構成企業的主要負擔,費改稅後對企業成本負擔影響不大。此外,徵稅後對企業的約束機制進一步加強,將促使企業主動採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業的納稅額還會有所減少。

同時,環境保護稅法還規定了幾種不征、免征和減征環境保護稅的情形。比如,為了減少污染物直接向環境排放,鼓勵企業和單位將污水和生活垃圾進行集中處理,稅法規定兩種情形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一是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二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又如,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對促進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流動污染物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徵稅。對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也都暫免徵稅。

至於環保稅的用途,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稅收收入應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雖然環保稅不採取專款專用方式,但作為100%的地方收入,相信地方財政不但不會降低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還將進一步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

主持人:

隨著環保稅開徵的日益臨近,咱們廈門的各項準備工作做得如何了呢?

柯副局長:

國家層面對於環境保護稅的開徵十分重視,將其列入了各級部門的績效考評當中。廈門地稅局作為全市環境保護稅的徵收部門,責無旁貸,高度重視,全面做好環境保護稅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

一是成立領導小組。為做好環境保護稅開徵工作,我局成立了環境保護稅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我局組織落實環境保護稅實施準備及開徵後的各項工作,研究和協調實施準備以及開徵後的重大事項。

二是開展部門協作。環境保護稅是一個全新的稅種,稅務部門沒有征管基礎和這方面的經驗,需要部門相互協作徵收的稅種。污染物監測是環保部門職責,稅務部門難以獨立完成徵稅任務,需要環保部門的全力配合,形成稅收共治合力。

為保證環境保護稅的順利徵收,在國家稅務總局與環保部合作備忘錄的基礎上,我局與市環保局簽訂了環境保護稅合作備忘錄,在政策制定、資料移交、征管軟體、資訊共用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

目前與市環保局進行了2600多戶繳費人排汙費資料交接,並協商確定了專線佈置及資料傳輸事宜。此外,我市還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地稅局、市環保局制定了《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工作方案,明確分工協作,共同加強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

三是提前摸清稅源。聯合環保部門開展排汙費徵收情況調研,摸清稅源底數,進行環保稅納稅人識別,建立納稅人清冊。

四是做好征管準備。下發《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環境保護稅征管準備工作的通知》,建立環保稅征管準備工作組,構建環保稅問題收集處理機制,同時開發了環境保護稅網上申報系統,方便納稅人網上進行納稅申報。

五是廣泛宣傳輔導。通過集中授課、入戶輔導、網站宣傳、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組織培訓,策劃環境保護稅宣傳方案,制定環保稅輿情應急處理制度。此外,在環境保護稅實施條例出臺之後,我局還將進一步開展配套培訓和納稅輔導,特別是做好納稅申報輔導,確保納稅人首月順利申報納稅。

主持人:

非常感謝柯副局長做客市政府網站,也謝謝廣大網友的參與,本期訪談到此結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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