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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在我國, 婚約訂立過程中給付一定數額的彩禮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 但由於我國法律對彩禮的性質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時常會發生許多彩禮糾紛。

那麼, 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呢?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 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 是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的。 那麼, 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呢。 關於這些問題, 請看下文的詳細介紹。

一、返還彩禮的情形法律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 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適用條件:

(一)以是否結婚為主要判斷標準:未結婚, 可以返還, 已經結婚, 不返還。

(二)已經結婚但是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三)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

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 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準。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 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 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 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

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準。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 屬於生活困難。

據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是因為給付彩禮後, 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準或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 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 財產受到損失, 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三、彩禮糾紛的處理方式: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 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

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 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 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 必須以離婚為前提, 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 不予支持, 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 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 法院准許離婚的, 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准離婚的, 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 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

人們迎親嫁娶, 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 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 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 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 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 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一般來講, 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 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 如果沒有特殊規定, 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 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 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 應予以支持。 雙方登記結婚後, 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 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準;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通過上文介紹,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按照習俗舉辦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鑒於收受彩禮可能是一方風俗習慣,所以我國法律並沒有直接禁止收受彩禮。在實際生活,如果發生了彩禮糾紛,我們需要就相關事項特別注意,以免自己合法權益遭受損失。

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準;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通過上文介紹,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按照習俗舉辦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鑒於收受彩禮可能是一方風俗習慣,所以我國法律並沒有直接禁止收受彩禮。在實際生活,如果發生了彩禮糾紛,我們需要就相關事項特別注意,以免自己合法權益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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