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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包不住火!南寧一男子偽造交強險保單抄件去年檢,被車管民警瞬間識破

12月15日上午, 南寧車管所江北工作站查獲一起偽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抄件辦理車輛年檢業務的行為, 值日民警經過核實立即收繳了該偽造保單, 並對當事人進行了嚴厲地批評教育。

當天上午, 在南寧車管所江北工作站六年免檢受理視窗, 工作人員在受理一輛桂A車牌的小型汽車六年免檢業務材料審驗時, 發現該車辦理人所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抄件與該公司正常的抄件存在明顯差異, 抄件上所印的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中心支公司的印章樣式及顏色與平日辦理的不同,

也無保險公司聯繫方式等資訊, 故初步懷疑該保單抄件為偽造的證件。

為進一步的檢查和辨別, 工作人員帶著疑問再詳細查看了一下該抄件資訊內容, 上面所標注的保險日期竟然是從2016年11月31日開始生效。 工作人員立即將此涉嫌偽造的抄件交由江北工作站值日民警班英暉進行進一步核查確認。

民警在詳細瞭解情況後, 致電陽光財產保險公司核查, 核查結果為不存在該保單資訊。

法律小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 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 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蜀黍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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