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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起火時消防栓沒水 物業被判擔責五成

城市社區內, 消防栓可以說是最基礎、最必需的安全設施之一, 儘管很少能用到, 但因定期檢查及強制規定, 很少有人懷疑它的安全可靠。 去年, 佛山南海某社區的盧先生一家, 就不幸遇上了這件糟心事, 家裡突起火災, 但消防栓內竟然一滴水都擠不出, 延誤了最佳滅火時機, 造成火勢進一步擴大。 近日記者從南海法院獲悉, 盧先生認為社區消防措施不到位導致火勢蔓延, 損失增加, 起訴物業公司獲支持。

消防栓內滴水不出

2016年年初的一天晚8時許, 盧先生居住的某社區602室臥室內發生火災, 但只有盧先生80多歲的老父親一人在家。 幸好601房的鄰居及時發現了火災, 他立即報警並與保安將老人轉移出房屋。

601房戶主為防火勢擴大, 便嘗試自行救火, 沒想到的是, 待他取出並接通樓梯間的消防喉後, 消防栓管道內竟沒有一滴水流出。 情急之下他只好另尋滅火器,

但跑遍整棟樓都找不到一個滅火器, 導致他只能用盆接水滅火, 實乃“杯水車薪”。

據盧先生回憶, 當日他趕回家後, 看到的一幕卻讓他大跌眼鏡。 消防車到了社區門口, 卻因社區內車輛亂停亂放, 堵塞了消防通道, 消防車無法順利進入。 此外,

因社區內的消防栓形同虛設, 車載消防水用完後, 消防大隊的救援人員不得不通過隔壁社區消防栓“借”水或抽取社區內池塘水, “要不是他們及時提供消防栓給我們取水, 火勢估計還得持續一段時間”, 救援人員表示。

種種原因造成火勢沒有得到第一時間的處理, 進一步蔓延擴大, 不僅使602房遭受重大損失, 還連累了一牆之隔的502、702房, 造成兩房屋內部分財物受損。 盧先生一家與502、702房的業主不得不搬離受災房屋, 在重新裝修完成前租住房屋。

設施不足, 物業公司被罰兩萬

消防部門事後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顯示, 起火原因並非人為、自燃等, 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

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隊南海大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查明由物業公司管理的涉事社區消防控制主機處停機狀態,

消防栓未能出水, 涉嫌違反《消防法》, 對其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並罰款人民幣兩萬元。

據記者瞭解, 我國《消防法》已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而《廣東省實施辦法》則詳細規定了物業企業應履行的消防安全責任, 包含保障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暢通, 管理維護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等。

據此盧先生認為, 物業公司不僅沒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 也未定期檢修, 沒有保證消防通道、消防栓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具有重大過錯, 是造成火災損失的重要原因, 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在協商無果後, 盧先生及其妻子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 要求物業公司賠付28萬餘元。

辯解無理, 需對損失擴大擔責

“盧先生所住的樓房樓頂並沒有儲水池, 消防栓不能自然接入, 只能人工打開閥門, 消防栓才能供水。 ”在法庭上, 物業公司振振有詞, “火災時當班人員均投入救火, 故來不及開閥”。

物業公司還表示, 一直按規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 車庫中已放置滅火器, 也已盡力盡責撲救火災, 對損失並無過錯, 不應承擔責任。

該案于上周宣判。 南海法院一審認為, 消防栓為社區公用設施設備, 物業公司負有對社區消防設施設備管理與養護、定時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完整以及及時更換失去使用功能的消防設備的職責。 現其管理的社區消防控制主機處停機狀態, 消防栓不出水,導致火災未能得到及時有效控制,致使火勢蔓延增加了盧先生等人的損失,故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採納盧先生要求物業公司承擔50%賠償責任的主張,故判決物業公司賠償盧先生及其妻子25萬余元。

那麼,

社區物業平時應該怎樣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呢?

一起來看看下面幾個回答

消防栓不出水,導致火災未能得到及時有效控制,致使火勢蔓延增加了盧先生等人的損失,故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採納盧先生要求物業公司承擔50%賠償責任的主張,故判決物業公司賠償盧先生及其妻子2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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