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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每死一人按不低於30萬賠償

國家安監總局、保監會、財政部近日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辦法》指出, 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 確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涉及人員死亡的最低賠償金額, 每死亡一人按不低於30萬元賠償, 並按本地區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進行調整。 《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 並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不影響參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人員,

下同)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辦法》規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建築施工、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費由生產經營單位繳納, 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辦法》指出,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 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 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等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 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涉及人員死亡的最低賠償金額, 但每死亡一人要按不低於30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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