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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路vs“依波路”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最高法再審開庭

知產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 | IvesDuran

(本文2404字, 閱讀約需5分鐘)

今天, 辦公室赫赫有名的“表哥”給小編普及了一下, 關於世界名表“基本常識”。 小編再次感受到“貧窮限制了我的想像力”。 小編發現一款名為“依波路”的瑞士手錶價格在1000~50000元不等, 而與其一字之差的“依保路”手錶的價格則在5000~10000元之間。 不過, 從商標法的角度來看, 相關公眾真的能夠區分彼此麼?

小編查詢發現, “依保路”與“依波路”因為商標近似糾紛對簿公堂。 商評委認為二者商標並不構成近似, 北京一中院則認為構成近似, 北京高院則推翻了北京一中院判決, 認為並不構成近似。

今天, 最高法再審開庭審理了第3364438號“依保路”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

(“依保路”、“依波路”手錶)

案 情

(爭議商標、引證商標)

第3364438號“依保路”商標最初由上海金島表業有限公司於2002年11月11日申請註冊, 並於2004年8月14日獲准註冊, 核定使用在第14類鐘、手錶、錶帶、電子鐘表等商品上。 2011年11月11日, 爭議商標被轉讓至依保路公司名下。

2009年8月13日, 依波路公司針對第3364438號“依保路”商標向商評委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該案的引證商標為第1815660號“依波路”商標, 由依波路公司於2001年2月13日提出註冊申請, 並於2002年7月28日獲准註冊, 核定使用在第14類手錶、手錶帶、錶帶、鐘錶盤(鐘錶製造)等商品上。

2011年7月4日, 商評委作出爭議裁定認為: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雖首尾兩字相同, 但不同文字“保”與“波”,

音形義存在一定的差異, 能夠為相關公眾所區分。 依波路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依保路”作為“ERNEST BOREL”的對應翻譯被消費者普遍瞭解和使用。 雖然依波路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ERNEST BOREL”、“依波路”及“情侶圖形”商標通過宣傳使用在中國市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但依保路公司亦提交了充分證明其在爭議商標自2004年8月14日獲准註冊後的持續使用。 同時考慮到實際使用中雙方使用的英文商標“EXPOOL”與“ERNEST BOREL”存在明顯差別, 在雙方已並存使用多年的情況下, 僅以部分網頁列印件尚不足以認定二者在市場上已實際引起混淆誤認。

因此, 儘管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部分構成類似, 但仍未構成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波路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 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

依保路公司在評審程式中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經過長期使用或者宣傳, 已建立較高的市場聲譽, 形成了相關公眾群體。 相反, 依波路公司在評審程式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 引證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推廣, 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經享有很高的市場知名度, 並且形成了相關的公眾群體。 因此, 雖然爭議商標的使用時間較長, 但相關公眾並未在客觀上已能將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相區別開來, 仍然存在較大的將二者發生混淆的可能性。 綜上, 爭議商標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應予撤銷。

依保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依保路”表和“依波路”表的錶盤上均未標注爭議商標“依保路”和引證商標“依波路”, 而是分別標注“EXPOOL”和“ERNEST BOREL”或“ERNEST BOREL及圖”標誌。 該案二審庭審過程中, 經詢問依波路公司未能就直至爭議商標獲准註冊差1天滿5年提出爭議申請作出合理解釋。

北京高院認為: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銷售管道、消費物件等方面存在交叉。 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雖然首尾兩字完全相同, 但這種首尾兩字相同的情況是由其各自的外文商標翻譯所致, 而且中間不同的兩個字讀音、字形、含義均不同,

加之實際使用中二者錶盤上標注的各自外文商標區別明顯的事實以及二者價格上的明顯差異, 相關公眾足以將使用於“表”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區分開來, 不致導致混淆誤認。

雖然引證商標進入中國的時間早於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時間, 且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經進行了較長時間的宣傳和使用, 形成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 但爭議商標自2004年8月14日獲准註冊後至今已長達近10年的時間, 其間依保路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對其進行了長期、持續的使用和宣傳, 已經在中國大陸地區形成了相關公眾群體和穩定的市場。 特別是使用兩商標的專櫃可以並存在同一商場的事實, 也可印證實際的市場狀況是二者可以不混淆共存。因此,商評委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是正確的。

依波路公司向最高法提出再審申請,庭審過程中:

依波路公司訴稱:

該案引證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與良好商譽,應當受到比一般商標更強保護。依保路公司存在攀附依波路商譽的惡意。二者手錶品牌在銷售管道、消費群體上有重合之處,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市場上共存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另外,依保路公司的英文商標申請時間晚於該案引證商標,北京高院認定爭議商標來源於英文品牌名稱的屬於事實認定錯誤。依波路公司英文品牌名“ERNEST BOREL”有“依波路”、“依保路”兩種翻譯方式。“依波路”品牌歷史長達150餘年,依保路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對於“依波路”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理應知曉,並在其品牌名稱的選擇上進行合理避讓,但仍選擇與“依波路”一字之差的“依保路”作為品牌名稱,並且商標字體、手錶款式上模仿“依波路”品牌,可見惡意明顯。

依保路公司辯稱:

雖然“依保路”與“依波路”商標僅一字之差,但“依保路”為其英文品牌名稱“Expool”的中文翻譯,但是雙方手錶品牌的相關公眾重疊度較低,產品價格差異大,相關公眾能夠將二者產品區分,不會造成混淆。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並不構成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保路公司受讓使用“依保路”不存在惡意,爭議商標經過長期、持續、有效的使用,已經形成了穩定的消費群體。雖然爭議商標曾被提出無效宣告,但仍獲准註冊,可見其具有較強穩定性。依波路公司在生產、銷售過程中主要使用英文商標,其中文商標“依波路”的知名度較弱,對於其中文商標的保護應當有所限制。

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審理,該案並未當庭宣判,知產力也將保持關注。不過話說回來,“依波路”和“依保路”還真是傻傻分不清楚,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您怎麼看?

圖片來源 | 網路

也可印證實際的市場狀況是二者可以不混淆共存。因此,商評委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是正確的。

依波路公司向最高法提出再審申請,庭審過程中:

依波路公司訴稱:

該案引證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與良好商譽,應當受到比一般商標更強保護。依保路公司存在攀附依波路商譽的惡意。二者手錶品牌在銷售管道、消費群體上有重合之處,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市場上共存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另外,依保路公司的英文商標申請時間晚於該案引證商標,北京高院認定爭議商標來源於英文品牌名稱的屬於事實認定錯誤。依波路公司英文品牌名“ERNEST BOREL”有“依波路”、“依保路”兩種翻譯方式。“依波路”品牌歷史長達150餘年,依保路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對於“依波路”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理應知曉,並在其品牌名稱的選擇上進行合理避讓,但仍選擇與“依波路”一字之差的“依保路”作為品牌名稱,並且商標字體、手錶款式上模仿“依波路”品牌,可見惡意明顯。

依保路公司辯稱:

雖然“依保路”與“依波路”商標僅一字之差,但“依保路”為其英文品牌名稱“Expool”的中文翻譯,但是雙方手錶品牌的相關公眾重疊度較低,產品價格差異大,相關公眾能夠將二者產品區分,不會造成混淆。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並不構成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保路公司受讓使用“依保路”不存在惡意,爭議商標經過長期、持續、有效的使用,已經形成了穩定的消費群體。雖然爭議商標曾被提出無效宣告,但仍獲准註冊,可見其具有較強穩定性。依波路公司在生產、銷售過程中主要使用英文商標,其中文商標“依波路”的知名度較弱,對於其中文商標的保護應當有所限制。

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審理,該案並未當庭宣判,知產力也將保持關注。不過話說回來,“依波路”和“依保路”還真是傻傻分不清楚,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您怎麼看?

圖片來源 |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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