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問題, 是說法官的法律修養和審判經驗;良心問題, 是說法官對自己審理的案件在良心上問心無愧, 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在司法責任制中, 必須根據這兩個不同的問題, 確定法官辦錯案件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
司法責任制是法官對自己審理的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 並且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 在任何司法體制之下, 法官對自己裁判的案件出現錯判, 都要承擔責任, 這是毫無疑問的。 如果把司法責任制簡單地理解為只要出現錯判法官就要終身承擔責任顯然是不正確的,
良知問題, 是說法官的法律修養和審判經驗;良心問題, 是說法官對自己審理的案件在良心上問心無愧, 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在司法責任制中, 必須根據這兩個不同的問題, 確定法官辦錯案件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
應當說, 任何一個法官的法律修養和審判經驗都可能存在局限性, 即使再成熟的法官, 也有自己修養不足和審判經驗不足的問題, 因而在審理案件中都會出現若干的錯誤, 任何一個法官都不能保證自己終其一生審理的案件都是正確的,
上面說的是因為法官的良知所限造成錯案的責任問題。 下面再談由於法官良心造成錯案的責任問題。
法官的良心比法官的良知更重要。 法官的良心, 要求其秉公執法, 尊重事實, 對自己所承辦的案件, 無論是在事實上還是在法律適用上, 都不能違背自己的良心去做裁判。 這裡可能包括的問題有:
一是法官的裁判意志受到強制。 這是說, 法官在裁判案件時受到他人的干擾, 這個他人有可能是上級領導, 也有可能是對法官自己有利害關係的人。 在這種情況下, 法官如果判錯了案件, 是要承擔責任的。 不過這種責任的承擔對於法官而言, 會有一定的冤屈, 因為在中國目前情況下, 還存在干擾司法的強制力, 如此會干擾承辦案件的法官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 在這種情況下, 追究法官的責任也是必要的。 需要警示的是,法官應該按照自己的法律修養和良心、良知去裁判案件。這在現實中更重要的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避免外部對審判工作進行不當干預,使法院能夠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二是法官枉法裁判。無論因為何種原因,凡是法官枉法裁判的,就是明知在認定事實上和適用法律上是錯誤的,卻執意為之,故意造成錯判,而達成某種目的。這樣的情況,無論如何是要追究法官的責任的,不能把這種情況歸咎于法官的法律修養和審判經驗不足,而是法官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出現了問題。對於這樣的錯判,要永遠保留追究法官責任的餘地,只要認定法官枉法裁判,就應當終身追究其責任,一旦發現,絕不寬容,不僅僅是追究一般的經濟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而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這不僅是對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制裁,而且也是對其他法官的警示,使所有的法官都能夠吸取教訓,遵守法官操守和職業道德,堅定秉公執法、依法辦案的信心,使法官在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上,保障自己的良心不出現問題,使自己裁判的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楊立新)
需要警示的是,法官應該按照自己的法律修養和良心、良知去裁判案件。這在現實中更重要的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避免外部對審判工作進行不當干預,使法院能夠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二是法官枉法裁判。無論因為何種原因,凡是法官枉法裁判的,就是明知在認定事實上和適用法律上是錯誤的,卻執意為之,故意造成錯判,而達成某種目的。這樣的情況,無論如何是要追究法官的責任的,不能把這種情況歸咎于法官的法律修養和審判經驗不足,而是法官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出現了問題。對於這樣的錯判,要永遠保留追究法官責任的餘地,只要認定法官枉法裁判,就應當終身追究其責任,一旦發現,絕不寬容,不僅僅是追究一般的經濟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而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這不僅是對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制裁,而且也是對其他法官的警示,使所有的法官都能夠吸取教訓,遵守法官操守和職業道德,堅定秉公執法、依法辦案的信心,使法官在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上,保障自己的良心不出現問題,使自己裁判的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楊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