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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官裁定愛立信專利組合FRAND費率,為TCL節約大半許可費

作者 | Bruce

經過今年2月的法官審理(bench trial)後, 當地時間12月21日, 美國加利福尼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James Selna公開了一起關於公平、合理、非歧視(FRAND)專利許可費的重要案件判決, 將瑞典電信巨頭愛立信(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和Ericsson Inc.)向世界第七大智慧手機生產商中國TCL通信科技控股有限公司(TCL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Holdings, Ltd.)尋求的許可費率砍下大半。

Selna此次給出了長達115頁的事實認定及法律結論。 除了為TCL節約了數以千萬計的許可費以外, 這起案件更為重要的意義在於, 這是通信領域繼摩托羅拉訴微軟案後, 美國法官再次對標準必要專利(SEP)組合設定具體的公平、合理、非歧視(FRAND)許可費率。

涉案的愛立信專利共有約100到150件, 是實施2G、3G和4G蜂窩網路通信標準所必要的專利。 愛立信與其他無線領域創新者共同向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承諾將會基於FRAND條款授權其專利, 這一承諾也是使其專利成為標準一部分的交換條件。

愛立信授權過大量其他的智慧手機生產商,

但除了生產TCL品牌的手機還負責阿爾卡特(Alcatel)和黑莓(BlackBerry)品牌手機生產的TCL, 自2007年起就拒絕支付這筆許可費用。 TCL抱怨稱愛立信向諸如印度的Karbonn Mobiles和中國的酷派(Coolpad)這樣的區域性智慧手機生產商索要的許可費率高於全球性生產商, 即使TCL成為全球性智慧手機生產商以後依舊如此。

2014年3月5日, TCL以愛立信在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組合許可商討中違反FRAND承諾為由, 在美國加利福尼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提出合同違約訴訟, 請求法院就愛立信2G、3G、4G標準必要專利組合裁決設定一個FRAND許可費率。

2017年2月14日, 法院對此案進行了為期10天的法官審理(bench trial)。 11月8日, 法院就該案事實認定及法律問題做出裁決, 而判決之所以剛剛公開, 是因為雙方需要就判決書可公開版本達成一致。

關於FRAND

TCL希望得到像蘋果(Apple Inc.)和三星(Samsung Electronics Co.)等行業巨頭那樣的較低費率, 並且特別反對愛立信為每部TCL產品設定的最低2美元的許可費保底價。 愛立信辯稱, 蘋果和三星的境況相似, 因為它們的智慧手機售價比TCL的高出數百美元。

在審理過程中, 愛立信辯稱其正是因為TCL有時會免費或幾近於免費地贈送手機, 使得按百分比計算費率幾乎沒有意義, 因此才需要設定保底價。

Selna在裁決中認為, 雖然愛立信的做法並無惡意, 但其提供給TCL的許可費率報價與其從境況相似的被許可人處接受的費率相比差異“過於懸殊”(radically divergent)。 “愛立信顯然傾向於把蘋果和三星單獨考慮, 但如果僅僅因為這些規模最大、利潤最多的公司有著最大的規模、最多的利潤, 就總讓其自成一類, 那麼禁止歧視就沒有意義了。 ”Selna寫道。

在確定哪些手機生產商可算作境況相似時, Selna強調了TCL的全球覆蓋性, 這與酷派等區域性力量不同。 他表示, 雖然TCL“誇大”了其作為中型生產商的困境, 但將蘋果、三星等大型生產商排除在分析之外“可能有隔離它們的效應,

並且通過給並不處於市場高端的生產商強加一道高費率屏障, 會進一步強化其(大型生產商)支配地位”。

不過, 對於愛立信認為的被許可人之間應允許存在一定量的歧視, Selna表示了贊同:“沒有哪個費率必然是FRAND的。 ”但愛立信向TCL的報價已經過分到足以傷害TCL競爭的能力了, 而並非如愛立信所辯稱的那樣對整個市場僅僅是有反壟斷式的傷害, TCL也只須證明這一點。 Selna認定:“《謝爾曼法》(Sherman Act)及其悠久歷史沒有給出關於如何理解ETSI的FRAND中的非歧視性的指導。 ”

關於費率

早在2002年, 愛立信就與諾基亞(Nokia)、西門子(Siemens)等共同宣佈預計3G標準總體許可費將在“最低的一位數水準”。 與之類似, 2008年, 愛立信為4G手機設想了“合理的最高總體許可費水準為6%-8%”。 不過,愛立信辯稱,當時市場上的智慧手機售價大約在500美元至800美元,而現在卻有超過一半的手機僅售不到150美元。但Selna裁決認為,這只是為了勸說手機生產商採用3G和4G而非其他參與競爭的蜂窩標準,而做出的“一種對市場的承諾”。

Selna採納了TCL的top down方案,即估計實施2G、3G和4G標準真正必要的專利數量,以及愛立信專利在其中所占的比例。愛立信最初聲稱自己佔有25%的SEP,但Selna最終認定這一數字應在4%-7.5%之間。

Selna坦言,這種top down方法並不完美。但相較於愛立信的“ex-standard”方法(每件標準必要專利,無論其涵蓋何種技術,其價值均通過被納入標準的價值單獨估計),他更傾向於這一方法:“最終,本院認定ex-standard方法缺乏基本可靠性。”

愛立信此前向TCL提供的最低許可費報價是2G GSM/GPRS、2G EDGE、3G和4G專利組合分別為每部手機0.8%、1.0%、1.2%和1.5%(4G費率2美元保底、4.50美元封頂)的費率。而TCL基於愛立信專利組合評估與愛立信披露的已有授權合約,最後向法院提出愛立信2G、3G費率僅為0.21%而4G許可費率僅為0.16%。TCL強烈反對4G許可費的保底價。而Selna在這一點上站在TCL一邊,認為按每部手機支付許可費不符合行業及愛立信通常做法。根據愛立信首席智慧財產權官Lars Gustav Brismark出庭作證時的解釋,其封頂和保底價只是商討而來的結果,並未對是否公平合理進行過任何分析。

儘管Selna在判決意見中對愛立信的許可進行了全面仔細的剖析,但法官還是承認,做到精確是不可能的。“本院承認無法確定一個適當的、富有精確嚴密性的FRAND許可費。然而,鑒於本院得到的大量高度一致的資料,本院認定,在美國,0.45%對於愛立信的4G SEP組合為一合適FRAND費率。”

Selna將符合FRAND的許可費率設定如下:

支援2G GSM/GPRS/EDGE(但不支援3G、4G)設備的費率:每部在美國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164%,在歐洲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118%,在世界其他地區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090%

支持3G WCDMA/HSPA(但不支援4G)設備的費率:每部在美國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300%,在歐洲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264%,在世界其他地區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224%

支援4G設備的費率:每部在美國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450%,在世界其他地區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314%

在被TCL起訴以前,愛立信尋求的最低報價的有效費率在0.87%和1.01%之間。Selna同時裁定TCL向愛立信支付1640萬美元,作為其自2007年至2014年期間的未經許可銷售額的許可費用,大大少於愛立信此前尋求的9700萬美元。

12月22日,法院對此案及先前被合併入此案審理的確認專利不侵權之訴等其餘問題做出終局判決和禁令。

雙方回應

當天(12月22日),TCL代理律師Stephen Korniczky表示,該裁決將會為其客戶在許可條款上節約數千萬甚至數億美元:“這起案件證明了,為了在SEP組合許可商討中平衡競爭環境,透明性很有必要。”愛立信最初提到擁有4萬件必要專利。但在Selna裁定愛立信將其主張的列成圖表後,TCL律師團隊最終得以證明這一數字被說得過小。“所有的事情都放在檯面上後,我們就可以真正就150件左右的專利族來展開攻勢。”他表示。

愛立信並未立即置評,也未就此案發佈任何新聞稿。知產力瞭解到,12月22日當天,愛立信已向法院遞交了上訴通知,表示將會就這一判決結果上訴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知產力將繼續關注此案後續進展。

不過,愛立信辯稱,當時市場上的智慧手機售價大約在500美元至800美元,而現在卻有超過一半的手機僅售不到150美元。但Selna裁決認為,這只是為了勸說手機生產商採用3G和4G而非其他參與競爭的蜂窩標準,而做出的“一種對市場的承諾”。

Selna採納了TCL的top down方案,即估計實施2G、3G和4G標準真正必要的專利數量,以及愛立信專利在其中所占的比例。愛立信最初聲稱自己佔有25%的SEP,但Selna最終認定這一數字應在4%-7.5%之間。

Selna坦言,這種top down方法並不完美。但相較於愛立信的“ex-standard”方法(每件標準必要專利,無論其涵蓋何種技術,其價值均通過被納入標準的價值單獨估計),他更傾向於這一方法:“最終,本院認定ex-standard方法缺乏基本可靠性。”

愛立信此前向TCL提供的最低許可費報價是2G GSM/GPRS、2G EDGE、3G和4G專利組合分別為每部手機0.8%、1.0%、1.2%和1.5%(4G費率2美元保底、4.50美元封頂)的費率。而TCL基於愛立信專利組合評估與愛立信披露的已有授權合約,最後向法院提出愛立信2G、3G費率僅為0.21%而4G許可費率僅為0.16%。TCL強烈反對4G許可費的保底價。而Selna在這一點上站在TCL一邊,認為按每部手機支付許可費不符合行業及愛立信通常做法。根據愛立信首席智慧財產權官Lars Gustav Brismark出庭作證時的解釋,其封頂和保底價只是商討而來的結果,並未對是否公平合理進行過任何分析。

儘管Selna在判決意見中對愛立信的許可進行了全面仔細的剖析,但法官還是承認,做到精確是不可能的。“本院承認無法確定一個適當的、富有精確嚴密性的FRAND許可費。然而,鑒於本院得到的大量高度一致的資料,本院認定,在美國,0.45%對於愛立信的4G SEP組合為一合適FRAND費率。”

Selna將符合FRAND的許可費率設定如下:

支援2G GSM/GPRS/EDGE(但不支援3G、4G)設備的費率:每部在美國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164%,在歐洲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118%,在世界其他地區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090%

支持3G WCDMA/HSPA(但不支援4G)設備的費率:每部在美國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300%,在歐洲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264%,在世界其他地區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224%

支援4G設備的費率:每部在美國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450%,在世界其他地區銷售設備為淨售價的0.314%

在被TCL起訴以前,愛立信尋求的最低報價的有效費率在0.87%和1.01%之間。Selna同時裁定TCL向愛立信支付1640萬美元,作為其自2007年至2014年期間的未經許可銷售額的許可費用,大大少於愛立信此前尋求的9700萬美元。

12月22日,法院對此案及先前被合併入此案審理的確認專利不侵權之訴等其餘問題做出終局判決和禁令。

雙方回應

當天(12月22日),TCL代理律師Stephen Korniczky表示,該裁決將會為其客戶在許可條款上節約數千萬甚至數億美元:“這起案件證明了,為了在SEP組合許可商討中平衡競爭環境,透明性很有必要。”愛立信最初提到擁有4萬件必要專利。但在Selna裁定愛立信將其主張的列成圖表後,TCL律師團隊最終得以證明這一數字被說得過小。“所有的事情都放在檯面上後,我們就可以真正就150件左右的專利族來展開攻勢。”他表示。

愛立信並未立即置評,也未就此案發佈任何新聞稿。知產力瞭解到,12月22日當天,愛立信已向法院遞交了上訴通知,表示將會就這一判決結果上訴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知產力將繼續關注此案後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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