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趙某林夫婦系農村百姓, 在鄉下村莊有一處宅院, 2004年頒發了集體土地使用證。 2008年趙某夫婦遷進縣城到子女處居住, 將宅院交給侄子趙某平夫婦使用。 2012年趙某林夫婦與趙某平夫婦簽訂一份贈與協議, 約定:趙某林夫婦將鄉下村莊的房屋贈與趙某平夫婦。 趙某平夫婦一直使用至今, 但未辦理過戶手續。 2015年趙某林的老伴去世。 2016年趙某林起訴趙某平夫婦, 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贈與協議無效, 由趙某平夫婦返還房屋。
【分歧】
在處理本案過程中, 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趙某林夫婦將自己所有的房屋贈與趙某平夫婦,
【解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根據法律規定, 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 本村村民享有使用本村宅基地的權利。 村民從本村遷出後, 即喪失了該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 其原使用的宅基地即應由本村集體組織收回。 故趙某林夫婦自將戶口從本村遷出後, 即喪失了該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 其原使用的宅基地亦應由村集體組織收回。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 本案的關鍵是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已經轉移?房屋屬於不動產, 對於不動產物權的轉移, 法律有更嚴格的規定。 物權法第9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經依法登記, 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 不發生法律效力,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 應判決駁回趙某林要求撤銷贈與、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