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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分手,同居期間財產該如何分割?債務如何承擔?

俗語雲“婚姻是愛情的墳墓”

為了讓愛情永葆青春,

不少人就會選擇同居而不是結婚

作為90後空巢老人的小編只能說一句城會玩!

然而世事難料, 當愛情褪去,

沒有約束力的同居關係更容易走向終結

當雙方分手時,

雙方就需要面對同居期間財產如何處理的問題

本期, 樂樂就來給大家講講

這同居期間的財產怎麼分割

快來看看吧~

1

根據《婚姻法》第12條的規定,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

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定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於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理一般比照上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協議的, 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於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達不成協議的, 法院一般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分割。

2

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的規定,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❷ 而根據《物權法》第108條的規定, 對於共有物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或約定不明確的, 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 視為按份共有。

也就是說, 在雙方當事人對於共有財產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 一般會視為按份共有。

而根據《物權法》第104條的規定, 按份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 視為等額享有。

所以, 對於同居期間所得財產, 一般按各自的出資額進行分割, 無法確定出資額的, 雙方平分。 這裡, 小編從裁判文書網上找了一則判決供大家參考。

沈某與王某同居關係析產、子女撫養糾紛案

【審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杭西民重字第1號

(裁判要旨見文末)

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

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一般說來, 在同居期間, 只要是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 目的是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並用於同居生活、生產經營, 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權債務關係, 一般來說都會視為同居期間的共同債權、共同債務。

對於共同債權、共同債務, 雙方共同享有權利、共同負有償還的義務。

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以及第12條的規定,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也就是說,在按出資額分割或雙方平分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對分割比例進行調整,如一方在同居期間患有重病未愈,應予適當地照顧。

有詩雲“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

雖然時代變了,但對於愛情,

古今之人應該都持有相同的見解

小編希望每一對情侶都能夠一直走下去

如果真的要分開,也希望雙方能好聚好散吧

最後,大家記得點贊呦~

沈某與王某同居關係析產、子女撫養糾紛案【裁判要旨】:

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以及第12條的規定,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也就是說,在按出資額分割或雙方平分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對分割比例進行調整,如一方在同居期間患有重病未愈,應予適當地照顧。

有詩雲“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

雖然時代變了,但對於愛情,

古今之人應該都持有相同的見解

小編希望每一對情侶都能夠一直走下去

如果真的要分開,也希望雙方能好聚好散吧

最後,大家記得點贊呦~

沈某與王某同居關係析產、子女撫養糾紛案【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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