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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企業“棒打鴛鴦” 辦公室戀情何去何從

就職於北七家鎮某企業的小劉很鬱悶, 小劉與同辦公室的姑娘小王日久生情, 但公司的職工手冊明確規定“禁止在職職工戀愛、結婚, 一經發現須有一人無條件離職”。 兩人一直小心翼翼地“地下戀愛”, 可紙包不住火, 兩人戀愛的消息還是傳遍了公司。 近日, 公司人事告知兩人, 小劉與小王必須有一個人要離職, 限期一個月。 小劉來到北七家司法所諮詢公司禁止辦公室戀情是否合法?

案件介紹

法律依據

工作人員答覆, 《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 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 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 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

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

由此可知, 婚戀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不容任何組織及個人干涉。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情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規章制度, 但是規章制度中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職工手冊作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 限制職工婚戀自由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司法所提示:

規章制度不能侵犯職工的合法權利, 更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於勞動者來說, 如果發現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存在明顯違法的規定, 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修改建議, 如果因此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 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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