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以案釋法 地下儲物間,竊賊常顧地

案情回顧

小編提醒

地下儲物間具有封閉性強, 人員往來稀少等特性。 竊賊往往提前踩點熟悉周邊環境, 然後選取夜間時段通過地下車庫步行至儲物間區域, 採取鎖片開鎖等手段進入儲物間內行竊。 年尾已至, 新的一年即將到來, 臨近元旦, 檢察官在此提醒家中有地下儲物間的居民:切莫大批量囤積名貴煙、酒、茶等物, 妥善保管具有收藏價值的藏品, 定期檢查自家地下儲物間,

避免失財又鬧心, 若發現被盜, 及時報案。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 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 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 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 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 應當認定為“扒竊”。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