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自己的路, 讓別人無路可走。 ”這是小品中的一句搞笑臺詞, 但如果現實生活中真的發生了這種事, 恐怕當事人就笑不出來了。
2017年7月的一天下午, 錢某騎電動車在常熟銀河路機動車道行駛時, 不慎追尾同向行駛右轉彎的蘇某所駕駛轎車, 導致錢某右肩鎖關節脫位及左肘部皮膚擦傷, 住院半個月花去醫療費14412.04元。 而事發時, 同側非機動車道內被張某、李某分別停放的兩輛轎車所佔據, 迫使錢某的電動車騎上了機動車道。
交警大隊勘查現場後認定, 張某和李某在該事故中均具有佔用非機動車道臨時停車之過錯;錢某具有駕駛電動自行車進入機動車道行駛時車速快、遇情況未能及時採取有效避讓措施之過錯;但事發時蘇某所駕轎車在道路上所處的位置、張某和李某占道停車對錢某遇情況避讓時的影響程度等無視頻記錄等關鍵證據,
被告張某和李某覺得很冤:電動車沒有和他們的車子發生直接碰撞, 怎麼也要自己負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結合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 認定本案事故由原告錢某自負25%的責任、被告蘇某擔責55%;被告張某、李某具有占道停車的過錯, 酌定各擔責10%。 因三名被告車主分別在三家保險公司投保,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應根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過錯程度作確定。 本案中, 李某和張某的車輛雖未與錢某發生直接碰撞, 但這起事故的發生與兩人在非機動車道占道停車的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所以張某和李某應對錢某的損失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