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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嚴格按指標定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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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會現場

中國經濟週刊-經濟網訊 12月20日, 國土資源部召開新聞發佈會,

介紹日前發佈實施的《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指標》)情況。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長鄭淩志介紹, 《指標》明確了城市公共體育場館建設的土地使用標準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 實施全民健身計畫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和重要內容, 是國家的重要發展戰略。 《指標》的制定出臺, 是貫徹落實好十九大精神的客觀需要, 對於補齊城市體育設施建設短板, 提升我國競技體育水準和推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 做好相應用地服務和保障, 具有重要意義。

他表示, 《指標》進一步完善了體育領域的土地使用標準體系。 2005年發佈實施的《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 對群眾基礎健身設施建設明確了相應用地規模標準。

而2014年公佈的《第六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資料公報》顯示, 城市公共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的建設用地標準尚屬空白且需求迫切, 亟須制定。 《指標》與《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相互銜接, 相互補充完善, 將為形成國家層面較為完整的體育領域用地標準體系奠定基礎。 《指標》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有效期8年。

“公共體育場館是指公眾開展體育競賽、訓練和健身娛樂等體育活動的公益性體育場館, 包括體育場、體育館和游泳館。 新建公共體育場館, 用地規模應控制在《指標》規定範圍內。 改建、擴建公共體育場館專案可參照執行。 ”鄭淩志向《中國經濟週刊》記者介紹。

《指標》要求, 城市公共體育場館建設應當嚴格按照《指標》進行測算、設計和施工。

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 應當對照《指標》核定用地規模, 對規模核定情況進行說明。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中, 明確規定或約定《指標》的相關內容。 《指標》實施後, 其他各類標準、指標和考核要求中, 凡相關內容不符合《指標》要求的, 不得作為辦理土地審批、供應和用地的依據。 對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 確需突破《指標》的, 應按有關規定開展建設專案節地評價。

《指標》體現了十九大關於綠色發展和資源分享的總要求, 明確提出城市公共體育場館建設要兼顧滿足公眾體育和健身休閒需求、開放公共綠化空間、促進場館地上地下空間複合利用;要壓縮地面停車場用地,

除保證賽事需要外, 各類社會車輛停放應當以利用地下空間為主, 對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社會公共停車場的, 鼓勵探索相應支援政策。

《指標》強調, 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管, 將《指標》作為城市公共體育場館用地審批、供應、土地利用評價考核和供後監管的重要依據和制度規範, 督促、指導用地者和勘察設計單位落實《指標》。 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 制定和實施更加節約集約的地方性控制標準。 對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 確需突破《指標》的, 應按有關規定開展建設專案節地評價。

“《指標》的批准發佈將極大地改善和彌補多年來公共體育場館建設用地指標老舊和缺乏的情況,

對加強和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國家體育總局經濟司基建處處長安楓表示。

安楓介紹, 根據第六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資料公報, 2004至2013年十年間, 我國體育場地的規模大幅提升, 場地數量增長了84.45萬個, 場地面積增長66199.7萬平方米, 人均場地面積增長0.43平方米, 用地面積增加173209.1萬平方米, 建築面積增加18388.4萬平方米。 截止到2013年底, 全國每萬人擁有場地12.45個, 人均1.46平方米。

中國經濟週刊—經濟網記者獲悉, 不少地區正在發力公共體育設施建設。 據新華社報導, 從2018年起至2020年, 廣西將投資數千萬元對90個縣域實施促進縣域經濟發展三年行動計畫體育基礎設施專案建設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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