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7-12-19 17:22:54
公訴人在閱卷時需要建立一個完整的方法論體系, 在此前提下尋找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法。 只有形成系統化的方法,
第一, 摘錄法
此法最為常見, 主要是對案卷材料中各類證據的主要內容進行摘錄, 方便日後進行縱向(如多份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之間的比對)和橫向(不同證據種類對同一犯罪情節所涉內容)相互比對。
第二, 歸納法
此法最適用于犯罪事實清楚, 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主要是對於某一類證據比較穩定, 採用摘錄法閱卷工作量有點大的情況下, 直接歸納提煉, 在閱卷筆錄或者審查報告中注明, 如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共作11次供述, 對移送起訴意見書所涉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
第三, 列表法
主要適用於多名犯罪嫌疑人、多個罪名、多筆犯罪事實的侵財型案件, 可根據案情設計出一張表格A4、A3都無妨, 然後將相關證據清單目錄, 所在偵查卷的頁次, 需要備註的內容等全部在一份表格上顯示, 使人一目了然, 也方便對照檢查。
第四, 比較分析法
它是一種常規的方法, 指對偵查卷中所包含的內容、形式進行分析, 確認某一證據或者流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通過相關證據比較確認相似或者矛盾的證據, 從而判斷真假。 比較分析法的步驟如下:
第一步是比較程式
對閱卷提交程式進行比較、審核是比較分析法最有效的運用。 審查偵查部門提供的案件在程式方面是否符合規定,
第二步是優化材料
通過第一階段對卷宗流程及證據的比較篩選, 第二步是需要進行證據分類及構建證據鎖鏈。 閱卷人需要將偵查部門已經先行初步分類的證據進一步進行歸納, 方便適用。 如兇殺案件現場提取以下證據:一把剔骨刀, 附著在刀上的兩種血樣, 刀柄及現場採集的四枚指紋, 鑒定機關對於上述證據的鑒定意見,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辯解。 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辯解歸納到直接證據中, 各物證及鑒定意見為間接證據,
第三步是有機整理證據
經過前面兩個階段後, 流程已經相對合理了, 證據也相對集中, 閱卷人需要將證據重新整合, 以構築一個完整的邏輯鏈條。 在這一過程中閱卷人需要分析所得證據及相關材料, 將有聯繫且指向同一事實的證據整理出來, 以主要證據為核心, 次要證據輔助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
第五, 邏輯逆推法
它指在分析問題、尋找解決問題方法時, 有意識從相反方面去考慮的思維方法, 即“由果索因”法。 閱卷人所做的工作是從所閱的卷中尋找與案情相符合的證據或者流程, 由此推知事實真相以期達到閱卷人內心確認的證明程度, 最終確定起訴還是不起訴以及如何起訴。
第一步是選擇用以邏輯逆推的材料。
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自偵部門提交的公訴卷宗是用以逆推的證據材料, 它能夠表明案件事實的一些情況。 閱卷人要善於發現卷宗中的證據疑點, 除了運用經驗外還需要運用比較分析、情境分析等方法對材料進行篩選和選擇。
第二步是組合材料形成證據鎖鏈。
閱卷人自行將其組建成有機結合的材料鏈條, 形成系統的有說服力的邏輯體系。 若對閱卷所得材料進行有機結合形成完整的邏輯體系, 能清晰明確地證明案件發生原因及情形, 則會使公訴閱卷人達到內心確認進而提起公訴。
第三步即是由“果”推“因”。
閱卷所得的結果並不能直接確定為“果”。在收集足夠材料使閱卷人達到內心確認後即可。
由“果”推“因”並不是簡單地由B推知A,事實上一個結果可能由數種原因導致,所以推論出來的原因也各不相同,甚至出現矛盾的情形,這就需要閱卷人進行綜合歸納分析。
第六,情境代入法
它是指將所得證據代入假想情境中,閱卷人依自由心證判斷假想情境是否會實現,實現即可以確認該證據為具有證據力之證據,反之加以排除。情境代入法的步驟有:
第一步是篩選推導所得原因。
情境代入法具有較大的主觀性不能單一運用,必須經過比較分析、邏輯逆推所得出的結論為基礎。因此情境代入法對前置程式要求較嚴,運用該方法首先要保證的是經過前述方法得到的案件發生、發展原因具有客觀及嚴密性,保證案件起始原因推導的客觀及嚴密性,這樣才有進行情境代入核對總和推測的必要。
第二步是選定案件原因按事件發展流程代入。
在經過篩選,確定可能的原因之後,將此原因定為事件發生原因,然後結合手頭上掌握的材料按照事件一般發展流程進行代入。如在審閱某故意殺人案件時,已經確定的被害人所受創傷為刀傷兩處、頸部勒痕一處,由這些可以推知被害人死亡直接原因在於刀傷或者窒息,將上述推論作為起點,代入其他證據:地板上噴濺式血液照片、說明被害人因窒息死亡的屍檢報告、血液流淌、堆積處被害人掙扎所導致的痕跡採集等。由上述證據總結得出被害人死亡原因為窒息。
第三步是對不符合事件發展規律情形的證據處理。
運用情境代入法檢驗會得到不同的結果。第一種是代入所設定的情境能使事件發展順暢,且不會與其他證據相衝突,在此情況下一般可以對該證據加以認定,並進行下一步推論。第二種情況是將證據代入後明顯阻礙事件發展,與前置程式得出的結論不符合,則需要考慮該證據是否適格,或者前置程式推出的結論是否正確。第三種情況是該證據代入後雖然能支持事件發展但是卻因為程式要求或者證據本身不足以完整支援該流程,則需要進一步完善證據形成證據鏈達到法律對證據的要求。
司法實例:陳某等人非法拘禁案
2012年12月16日15時許,犯罪嫌疑人陳某和張某駕車在某俱樂部汽車站碰見被害人李某,陳某遂以被害人李某和其朋友肖某欠其財產為由,將李某帶至某酒店427房間內並將門反鎖,並強迫李某打電話立即尋找肖某還錢,同時犯罪嫌疑人陳某為防止李某逃跑又打電話將犯罪嫌疑人溫某叫至該房間幫忙看住李某。
隨後陳某夥同溫某強行將李某帶至一茶館與肖某進行談判,並於晚上8點鐘左右返回了酒店427房間,繼續將李某限制在房間內讓其償還5000元錢,並威脅李某說“不還錢就不准離開房間”。
同時為了防止李某逃跑,溫某按陳某的指示抬凳子堵在房間門口睡覺。次日,李某在陳某的威脅下給朋友王某打電話找錢,王某在請求陳某放了李某未果後被迫向公安機關報警。2012年12月17日16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在該酒店427房間內將被害人李某解救,並將犯罪嫌疑人陳某和溫某當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犯罪嫌疑人陳某的供述,供述了因李某欠自己錢,而將其帶至酒店,與溫某共同將李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溫某的供述,供述了自己與陳某非法拘禁李某的犯罪事實。
被害人李某的陳述,陳述了因自己欠陳某錢,被陳某等人非法拘禁在酒店的事實。
王某的證言,證實了自己從李某處得到李某被陳某等人非法拘禁的事實。
肖某的男朋友羅某的證言,證實了陳某等人找肖某還錢的事實。
肖某的證言,證實了陳某等人找她還5000元的事實。
張某的證言,證實因李某欠陳某的錢而被陳某帶至酒店,以及陳某把溫某叫至酒店的事實。
辨認筆錄證實兩名犯罪嫌疑人辨認出被害人陳某拘禁的地點。
承辦人在接手該案後,應按照如下步驟完成閱卷工作:
(1)形式審查
公訴人首先應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進行形式上的審查,本案中兩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採取強制措施,於2013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審,應著重審查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起訴意見書等訴訟文書是否齊全,證據清單中的證據是否隨案移送,有無瑕疵或紕漏行為。
(2)實質審查
定罪審查。首先,審查犯罪主體,犯罪嫌疑人陳某和溫某均為已滿18周歲的成年男子,能夠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其次,該案比較簡單可以從口供入手,陳某、溫某對其非法拘禁李某的事實供認不諱,並供述自己想通過拘禁債務人李某得到欠款,與被害人陳述基本吻合,屬於無爭議的口供。再次,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張某、王某、羅某和肖某4人的證言,證實兩犯罪嫌疑人將李某帶至酒店拘禁,並要其四處打電話借錢的事實,基本能夠還原整個犯罪過程。最後,兩名犯罪嫌疑人辨認了拘禁李某的地點,補強了證據鏈。
綜上,上述證據足以證實犯罪嫌疑人陳某、溫某採取強制手段非法剝奪被害人陳某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拘禁被害人過程中並未使用明顯的暴力行為,同時被害人還有通過電話與外界聯繫的自由,時間也只有十幾個小時,但這些情節不足以影響本案的定罪。因為本案中兩犯罪嫌疑人將被害人監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的行為是非常明顯的,而李某確實在其有形與無形的威脅下四處打電話借錢卻不能離開房間半步,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在本案中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溫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酌定量刑情節:在非法拘禁期間犯罪嫌疑人未使用暴力;拘禁的時候短,只有十幾個小時;陳某有前科,2000年因過失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兩名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較好。
(3)案件的處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陳某、溫某非法剝奪李某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當起訴。且犯罪嫌疑人陳某系主犯,溫某系從犯,陳某有前科,為保證訴訟程式正常進行應對其二人實施逮捕。(國家公訴微信公眾號 張蕾)
閱卷所得的結果並不能直接確定為“果”。在收集足夠材料使閱卷人達到內心確認後即可。
由“果”推“因”並不是簡單地由B推知A,事實上一個結果可能由數種原因導致,所以推論出來的原因也各不相同,甚至出現矛盾的情形,這就需要閱卷人進行綜合歸納分析。
第六,情境代入法
它是指將所得證據代入假想情境中,閱卷人依自由心證判斷假想情境是否會實現,實現即可以確認該證據為具有證據力之證據,反之加以排除。情境代入法的步驟有:
第一步是篩選推導所得原因。
情境代入法具有較大的主觀性不能單一運用,必須經過比較分析、邏輯逆推所得出的結論為基礎。因此情境代入法對前置程式要求較嚴,運用該方法首先要保證的是經過前述方法得到的案件發生、發展原因具有客觀及嚴密性,保證案件起始原因推導的客觀及嚴密性,這樣才有進行情境代入核對總和推測的必要。
第二步是選定案件原因按事件發展流程代入。
在經過篩選,確定可能的原因之後,將此原因定為事件發生原因,然後結合手頭上掌握的材料按照事件一般發展流程進行代入。如在審閱某故意殺人案件時,已經確定的被害人所受創傷為刀傷兩處、頸部勒痕一處,由這些可以推知被害人死亡直接原因在於刀傷或者窒息,將上述推論作為起點,代入其他證據:地板上噴濺式血液照片、說明被害人因窒息死亡的屍檢報告、血液流淌、堆積處被害人掙扎所導致的痕跡採集等。由上述證據總結得出被害人死亡原因為窒息。
第三步是對不符合事件發展規律情形的證據處理。
運用情境代入法檢驗會得到不同的結果。第一種是代入所設定的情境能使事件發展順暢,且不會與其他證據相衝突,在此情況下一般可以對該證據加以認定,並進行下一步推論。第二種情況是將證據代入後明顯阻礙事件發展,與前置程式得出的結論不符合,則需要考慮該證據是否適格,或者前置程式推出的結論是否正確。第三種情況是該證據代入後雖然能支持事件發展但是卻因為程式要求或者證據本身不足以完整支援該流程,則需要進一步完善證據形成證據鏈達到法律對證據的要求。
司法實例:陳某等人非法拘禁案
2012年12月16日15時許,犯罪嫌疑人陳某和張某駕車在某俱樂部汽車站碰見被害人李某,陳某遂以被害人李某和其朋友肖某欠其財產為由,將李某帶至某酒店427房間內並將門反鎖,並強迫李某打電話立即尋找肖某還錢,同時犯罪嫌疑人陳某為防止李某逃跑又打電話將犯罪嫌疑人溫某叫至該房間幫忙看住李某。
隨後陳某夥同溫某強行將李某帶至一茶館與肖某進行談判,並於晚上8點鐘左右返回了酒店427房間,繼續將李某限制在房間內讓其償還5000元錢,並威脅李某說“不還錢就不准離開房間”。
同時為了防止李某逃跑,溫某按陳某的指示抬凳子堵在房間門口睡覺。次日,李某在陳某的威脅下給朋友王某打電話找錢,王某在請求陳某放了李某未果後被迫向公安機關報警。2012年12月17日16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在該酒店427房間內將被害人李某解救,並將犯罪嫌疑人陳某和溫某當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犯罪嫌疑人陳某的供述,供述了因李某欠自己錢,而將其帶至酒店,與溫某共同將李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溫某的供述,供述了自己與陳某非法拘禁李某的犯罪事實。
被害人李某的陳述,陳述了因自己欠陳某錢,被陳某等人非法拘禁在酒店的事實。
王某的證言,證實了自己從李某處得到李某被陳某等人非法拘禁的事實。
肖某的男朋友羅某的證言,證實了陳某等人找肖某還錢的事實。
肖某的證言,證實了陳某等人找她還5000元的事實。
張某的證言,證實因李某欠陳某的錢而被陳某帶至酒店,以及陳某把溫某叫至酒店的事實。
辨認筆錄證實兩名犯罪嫌疑人辨認出被害人陳某拘禁的地點。
承辦人在接手該案後,應按照如下步驟完成閱卷工作:
(1)形式審查
公訴人首先應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進行形式上的審查,本案中兩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採取強制措施,於2013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審,應著重審查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起訴意見書等訴訟文書是否齊全,證據清單中的證據是否隨案移送,有無瑕疵或紕漏行為。
(2)實質審查
定罪審查。首先,審查犯罪主體,犯罪嫌疑人陳某和溫某均為已滿18周歲的成年男子,能夠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其次,該案比較簡單可以從口供入手,陳某、溫某對其非法拘禁李某的事實供認不諱,並供述自己想通過拘禁債務人李某得到欠款,與被害人陳述基本吻合,屬於無爭議的口供。再次,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張某、王某、羅某和肖某4人的證言,證實兩犯罪嫌疑人將李某帶至酒店拘禁,並要其四處打電話借錢的事實,基本能夠還原整個犯罪過程。最後,兩名犯罪嫌疑人辨認了拘禁李某的地點,補強了證據鏈。
綜上,上述證據足以證實犯罪嫌疑人陳某、溫某採取強制手段非法剝奪被害人陳某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拘禁被害人過程中並未使用明顯的暴力行為,同時被害人還有通過電話與外界聯繫的自由,時間也只有十幾個小時,但這些情節不足以影響本案的定罪。因為本案中兩犯罪嫌疑人將被害人監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的行為是非常明顯的,而李某確實在其有形與無形的威脅下四處打電話借錢卻不能離開房間半步,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在本案中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溫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酌定量刑情節:在非法拘禁期間犯罪嫌疑人未使用暴力;拘禁的時候短,只有十幾個小時;陳某有前科,2000年因過失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兩名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較好。
(3)案件的處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陳某、溫某非法剝奪李某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當起訴。且犯罪嫌疑人陳某系主犯,溫某系從犯,陳某有前科,為保證訴訟程式正常進行應對其二人實施逮捕。(國家公訴微信公眾號 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