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 深圳市交警局發佈了共用單車使用規範, 並從今天起、盲道、綠地、道路出入口、公交車站台、地鐵出入口、人行天橋、人行隧道消防通道及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區域禁止停放共用單車。
9、在路外非公共空間停放的, 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
10、遵守國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相關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將被處於警告或20元至500元罰款。
相關法律規定
深圳交警對於發現涉及侵害共用單車權益、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也將主動作為, 積極開展前期調查工作, 對查實屬交警部門管轄的將依法處置, 對不屬於交警部門管轄的, 將按照案件管轄分工規定, 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具體查辦涉及侵害共用單車違法情形包括:
1、交警部門查實後, 直接處置的:
對將共用單車停放在機動車道, 故意攔截他人機動車, 造成交通嚴重擁堵或交通事故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2、交警部門工作中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移交分局派出所處置的:
(1)對盜竊共用單車的, 查實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對違法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對噴塗更改單車顏色, 損壞電子鎖、更改二維碼等故意損壞共用單車的, 造成無法正常使用的情形, 查實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規定, 以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對違法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對如上私鎖等非法佔用共用單車的情形, 查實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4)對故意將有序停放的共用單車推倒, 破壞單車停放秩序, 影響人行道通行或機動車道行車秩序的, 查實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以尋釁滋事對違法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5)對故意將共用單車丟入河中, 拆卸共用單車等惡劣違法, 涉嫌尋釁滋事的, 查實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以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尋釁滋事等對違法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涉嫌刑事犯罪, 由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或移交分局派出所處置的:
對多次損壞共用單車, 或一次損壞多部共用單車及盜竊多部共用單車涉嫌刑事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