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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見義勇為蔚然成風

□ 胡勇

近日民法總則全文公佈,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而此前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顯而易見,民法總則最終刪除了救助過程有重大過失須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這體現出立法機關對社情民意的積極回應,反映了國家對見義勇為、捨己救人行為的鼓勵和支持,值得人們肯定和點贊。

毋庸諱言,見義勇為、捨己救人雖然是中華民族源遠流長的傳統美德,但近年來卻受到社會風氣的嚴重挑戰。

在金錢至上觀念的衝擊之下,一些人採取了見義不為、明哲保身的自私態度,對於身陷困境、甚至面臨死亡危險的陌生人視若無睹,致使錯失了寶貴的救助時機,造成許多不應發生的悲劇。 同時,由於相關法律制度的疏漏和缺失,一些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的好心人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護,致使不斷上演流血又流淚的悲劇。

民法是百姓生活的百科全書,涉及市民社會的方方面面,在制定過程中應當始終堅持問題導向,有利於弘揚中華傳統優秀美德。 在今天由社會冷漠症所引發的悲劇頻繁上演的背景之下,在民法總則中規定自願救助不承擔民事責任,對於消除見義勇為、捨己救人者的後顧之憂,消除社會冷漠症,推動全社會形成助人為樂的良好風尚,必將產生不可低估的積極作用。

然而,民法總則規定自願救助不承擔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自願救助人可以隨心所欲。 見義勇為、捨己救人是一種飽含美德和善意的行為,而美德和善意本身就要求自願救助人應當秉持審慎和妥當的態度,全力避免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如果自願救助人在見義勇為、捨己救人過程中潦潦草草、馬馬虎虎,以至於造成被救助人不應有的損害後果,即使不承擔法律責任,也與美德和善意相悖,難以完全實現法律的根本目的。

可以期待,隨著民法總則中關於自願救助不承擔民事責任規定的實施,人們自願救助行為必將大為增加,使見義勇為、捨己救人蔚然成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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