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中規定, 對於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 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的, 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來, 我們時而看到這樣的新聞:患者病危急需動手術, 其家屬卻拒絕簽字同意, 醫生束手無策, 只能眼睜睜看著悲劇發生。 每一起這樣的悲劇都會引起社會的強烈反響:我的手術到底該由誰做主?家屬不簽字,
個中問題, 主要出在兩個方面。 其一, 雖然侵權責任法明確,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 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 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但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 必須征得患者同意, 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 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很明顯, 這兩種規定存在衝突, 而在實踐中, 醫院更願意遵守專業性更強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其二, 眾所周知, 目前醫患關係較為緊張, 醫院和醫生動輒得咎,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就是針對這一荒誕現實問題而對症下藥。 醫院緊急救治免責, 也就免去了醫院和醫生的後顧之憂, 自此, 他們可以大膽地對危重病人採取醫療救助措施, 而不必非要征得患者家屬的同意。 救死扶傷本是醫院和醫生的天職, 醫院和醫生需要這樣的司法解釋來為他們撐腰, 為救死扶傷正名, 全力挽救生命在任何時候都不應動輒得咎。 這看上去是保護醫院和醫生,
當然, 善法還得善用。 緊急救治免責, 不等於醫院可以枉顧患者及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更不等於醫生可以對患者採取任何治療措施。 一方面, 未取得患者及家屬同意就展開救治, 只適用于患者病危等緊急情況, 這是有嚴格限定的, 而在正常情況下, 醫院和醫生還是要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一切按程式、按規矩辦事。 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