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報告字字千鈞,
卻用很長的篇幅,
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作出部署,
可見其重大政治體制改革的定位。
十九大一閉幕,
中央辦公廳就印發擴大試點工作方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在全國推開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迅速吹響了全面從嚴治党向縱深發展的號角。
深刻理解這一改革的重大意義,
有利於在具體工作中提高站位、強化自覺,
推動改革試點工作良好開局。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立足于獨具特色的中華傳統。
我國監察制度發源于周朝,
經歷秦漢、隋唐日趨完備,
之後不論朝代變遷,
還是官署名稱變化,
監察機構始終是非常重要的監督機關。
明清時期的監察禦史,
雖然官位不高,
但監察範圍涵蓋財政、人事、司法等諸多方面。
儘管封建社會的政府運作與今天區別很大,
但古代監察機構獨立運作、全面監督的制度與文化,
可以作為我們完善國家監督體系的有益借鑒。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設置在政府和檢察機關的反腐敗機構,
整合升格為獨立性更強的國家監察機構,
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一府兩院”變為“一府一委兩院”,
既反映了“權力屬於人民”的本質要求,
又是借鑒“監察百官,
整頓吏治”的傳統文化,
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反腐敗體系的有益探索。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推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推進,
離不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
又在於形成一整套法治高效、協調完備的制度體系,
而“國家監察”既是這一制度體系的題中應有之義,
又是保證制度體系本身高效運轉的基礎。
原有的監察局只是行政部門之一,
存在著監察物件範圍過窄、監督觸角受限的問題。
以往,
在縣級監察工作中,
常常會遇到“是不是監察物件”的困擾。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通過組建監察委員會,
同黨的紀律檢察機關合署辦公,
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部納入監察物件,
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到監督“廣義政府”的轉變,
有利於國家監督體制的完善,
更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基。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的需要。
習近平總書記曾多次強調,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基於這一重要論斷,
黨的十九大把“黨政軍民學,
東西南北中,
党是領導一切的”作為重大政治原則寫入黨章。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正是這一重大政治原則的具體體現。
近年來“打虎拍蠅”的實踐已經並將繼續證明:只有黨才能站在政治和戰略的高度,
形成並鞏固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
最終奪取壓倒性勝利。
與此同時,
黨的十八大以來,
從巡視利劍作用不斷凸顯,
到派駐監督全方位發力,
再到《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的修訂完善,
黨內監督的“籠子”越紮越緊;黨內監督的全覆蓋,
必然要求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推進党領導反腐敗工作具體化、程式化、制度化。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法治、體制、觀念多層面改革創新的重要成果,
必將形成集中統一的全方位監察網路。
然而,
改革效果不是自動出現的,
必須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
認真領會頂層設計,
積極主動作為,
才能使改革收到實效。
對於縣級紀委而言,
要深刻認識改革意義,
深入學習北京、浙江、山西等地試點經驗,
科學謀劃步驟,
精心組織實施,
如期完成監察委組建任務;要加強組織協調,
推動形成“黨委負主責、紀委負專責、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的“一盤棋”格局;要堅持“掛圖”作戰,
把改革任務細化到天,
逐一算帳、排隊、落實,
確保試點任務圓滿完成。
在此基礎上,
著力推動人員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
構築起規範運行和紀法銜接的制度體系,
注重通過工作實踐來驗證改革效果,
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
確保黨中央意圖的全部實現。
確保黨中央意圖的全部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