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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城裡人購買農村房屋 合同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法院觀點】

小週一家向辦案法官瞭解到, 王老闆因資金周轉失誤, 欠付大量貨款, 為了緩解資金壓力, 遂向太倉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經辦案法官的耐心解答, 小週一家瞭解到,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一戶一宅制度, 為了防止失地農民, 保護廣大農民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採取限制措施。

在非試點地區, 如果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發生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 因不違反《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的規定, 不損害集體經濟利益, 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發生在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之間, 或者發生在農民與城鎮居民之間, 則因違反了我國《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考慮到現行法律規定及王老闆的難處, 善良的小週一家同意返還王老闆已支付的購房款60萬元,

案結訴息。

【暖心提醒】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 再申請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因農村宅基地房屋出售後, 賣地農民將成為失地農民, 不利於保護農民的利益, 也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 故在目前城鄉界限尚未完全打破, 土地制度沒有變革的情況下, 我國法律對農村宅基地的流轉採取限制性規定, 農民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成員簽訂的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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