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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這六種行為,才屬於“信用卡詐騙”罪!(法律實務)

首條條是先說, 今天文章說的六種行為是老百姓生活中最常見最容易遇到的六種。

信用卡詐騙主要有4大種行為表現, 明確規定在刑法196條中, 分別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自己的信用卡。

注意, 現在的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一萬元。

由於我們的生活最常常遇到的情況是“惡意透支”, 也就是銀行催收時候常說的你逾期超過3個月, 經過銀行2次催收還不還錢的行為。

但是, 這畢竟是刑事犯罪, 不可能像銀行說的那樣簡單, 凡是逾期超過3個月都會犯罪。 因為國家法律對於這個罪是非常慎用的,

不可能老百姓一欠銀行的錢就屬於犯罪。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給過一次司法解釋, 列舉了六種屬於“惡意透支”的情形, 也就是今天文章我要講給大家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 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 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 隱匿財產, 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 拒不歸還的行為。

簡單翻譯翻譯就是:刷很多家銀行總金額很大的、刷卡揮霍的、刷卡犯罪的、刷卡後玩消失的等等。

所以一般情況下, 大家的欠信用卡行為是構不成刑事犯罪的。

其它不寫了, 如果遇到信用卡逾期問題需要法律指導的可加我諮詢:monxin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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