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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法律監督防止公安偵查權濫用

強化法律監督防止公安偵查權濫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修訂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今天,最高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佈這一文件回答了《法制日報》記者的提問。

從部門規章升級為規範性檔

記者:原規定是由公安部單獨制定的部門規章,而新規定則是由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這是出於什麼考慮?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此次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規定,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貫徹公檢法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基本原則的需要。

當前,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提出了更嚴的標準和更高的要求。 加強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之間的配合和制約,有利於提高審前程式的辦案品質。 “互相配合”要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在正確履行各自職責的基礎上,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的任務,而不能各行其是,互不通氣,甚至推諉扯皮。 “互相制約”要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為防止和及時糾正可能發生的錯誤,通過程式上的制約,保證案件品質,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防止和減少錯案的發生,實現案件處理的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

規定的制定充分貫徹了上述原則。 一方面,強化了辦理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的檢警協作,有利於完善偵查環節和檢察環節的工作銜接機制,提高經濟犯罪案件的辦理品質和效率。 另一方面,強化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撤案、偵查取證、採取強制措施、控制和處置涉案財物等活動的法律監督,有利於促進公安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記者:請介紹一下此次規定修訂的基本情況。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新規定共計10章80條,約12000字,其中新增45條,修訂35條,合併7條,刪除兩條,分為總則、管轄、立案、撤案、強制措施、偵查取證、涉案財物的控制和處置、辦案協作、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執法監督與責任追究、附則等章節。

此次修訂既延續了以往的總體框架、結構和格局,又兼顧了現有法律法規的協調性,還注重體現公安經偵工作的特殊性。 此次修訂始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主要對案件管轄中的地域管轄、管轄爭議、指定管轄,立案撤案中的立案審查、刑民交叉、撤案條件,偵查辦案中的強制措施、偵查取證、兩法銜接,以及涉案財物處置、涉眾型案件辦理、保障訴訟參與人等系列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規範。 新規定由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從部門規章轉變為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範性檔,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有剛性和權威。

記者:請介紹一下此次規定修訂的意義。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先後作出《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等系列重大戰略決策和部署,新規定是最高檢和公安部深入貫徹落實中央上述決策和部署,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公安經偵部門踐行“對党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的總要求,是持續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具體措施,也是又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公安經偵法治建設成果。

新規定有利於創新執法理念、統一執法標準,有利於規範執法行為、依法履行職權,有利於加強法律監督、避免執法偏差,有利於確保執法公正、提高辦案品質,必將對依法懲治經濟犯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積極而深遠的作用。

加大產權保護及涉案財物管理

記者: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新規定在產權保護方面作了哪些規定和完善?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規定在嚴格遵循和深入貫徹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精神、兼顧刑事司法與產權保護平衡的基礎上,從總則上的原則性規定到分則中的涉案財物處置均作出了一系列細化規定,相關條款高達15條,占六分之一強,以妥善處理維護市場秩序與激發社會活力的關係,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政策,準確認定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性質,防範執法不當行為。

記者: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活動持續高發,規定在辦理此類案件等方面作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近年來,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多發,社會危害性特別巨大,具有動態化、虛擬化、智慧化、分散化、鏈條化、產業化等特點,案件線索較少,查證相當困難,且容易產生管轄爭議等問題,導致有的地方公安機關經常不敢立案、不願立案,相互推諉,應付了之。因此,規定第11條第2款重申和強調“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指定管轄的除外”,適應了資訊化時代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態勢,體現了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全面管轄原則,貫徹落實了“強化主動進攻、實施遏制戰略”的指導思想,以消減群眾投告無門現象發生。

記者:規定在涉案財物管理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涉案財物種類繁雜、數額巨大、涉及面廣,處置難度大。為此,規定進一步嚴格規範涉案財物處置程式,第46條作了原則性規定,明確“除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另有規定以外,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並強調“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同時,相關條文進一步細化了涉案財物處置的法律程式,體現了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既要保持打擊犯罪“力度”,又要注重文明執法“溫度”的執法理念。

檢警協作與法律監督同步強化

記者:規定在哪些方面強化了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的協作配合?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規定在加強檢警協作配合方面,完善了指定管轄的協商機制,規範了涉案財物和實物證據的移交,強化了案件偵辦與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式之間的銜接,建立了民刑交叉案件情況通報制度,建立了跨區域性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立案通報制度。

記者:規定在哪些方面強化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法律監督?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規定從以下八個方面強化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法律監督,以防止偵查權濫用,保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一是強化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三種情形的監督;二是強化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違法立案情形的監督;三是強化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適用“另案處理”的監督;四是強化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羈押必要性的審查;五是確立公安機關辦理重大、疑難、複雜經濟犯罪案件應當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和檢察機關派員適時介入的相關制度;六是強化人民檢察院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七是強化人民檢察院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八是強化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執法不當行為的監督。

記者: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活動持續高發,規定在辦理此類案件等方面作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近年來,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多發,社會危害性特別巨大,具有動態化、虛擬化、智慧化、分散化、鏈條化、產業化等特點,案件線索較少,查證相當困難,且容易產生管轄爭議等問題,導致有的地方公安機關經常不敢立案、不願立案,相互推諉,應付了之。因此,規定第11條第2款重申和強調“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指定管轄的除外”,適應了資訊化時代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態勢,體現了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全面管轄原則,貫徹落實了“強化主動進攻、實施遏制戰略”的指導思想,以消減群眾投告無門現象發生。

記者:規定在涉案財物管理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涉案財物種類繁雜、數額巨大、涉及面廣,處置難度大。為此,規定進一步嚴格規範涉案財物處置程式,第46條作了原則性規定,明確“除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另有規定以外,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並強調“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同時,相關條文進一步細化了涉案財物處置的法律程式,體現了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既要保持打擊犯罪“力度”,又要注重文明執法“溫度”的執法理念。

檢警協作與法律監督同步強化

記者:規定在哪些方面強化了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的協作配合?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規定在加強檢警協作配合方面,完善了指定管轄的協商機制,規範了涉案財物和實物證據的移交,強化了案件偵辦與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式之間的銜接,建立了民刑交叉案件情況通報制度,建立了跨區域性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立案通報制度。

記者:規定在哪些方面強化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法律監督?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規定從以下八個方面強化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法律監督,以防止偵查權濫用,保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一是強化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三種情形的監督;二是強化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違法立案情形的監督;三是強化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適用“另案處理”的監督;四是強化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羈押必要性的審查;五是確立公安機關辦理重大、疑難、複雜經濟犯罪案件應當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和檢察機關派員適時介入的相關制度;六是強化人民檢察院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七是強化人民檢察院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八是強化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執法不當行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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