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 安康市中級法院公佈了一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這批名單中, 最高標的3219萬元, 最低標的8300元
據安康市中級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介紹, 失信被執行人簡單來說就是不守信用或不誠實守信的案件當事人。 長期以來, 誠信缺失一直是困擾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 從最初的“三角債”到後來的“執行難”, 無不反映了“誠信守約”基本社會風尚的缺失, 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債務人, 以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 但由於我國尚未建立起規範和健全的信用懲戒機制, 大量失信行為不僅沒有因此受到懲處, 反而會逃避履行義務而得到好處。
為解決上述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並具有“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都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 這些失信被執行人都將受到信用懲戒, 他們無論走到全國那裡, 都坐不了高鐵、飛機, 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