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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新:法官的良心比法官的良知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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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問題, 是說法官的法律修養和審判經驗;良心問題, 是說法官對自己審理的案件在良心上問心無愧, 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在司法責任制中, 必須根據這兩個不同的問題, 確定法官辦錯案件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

司法責任制語境下的法官良知與良心

司法責任制是法官對自己審理的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 並且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 在任何司法體制之下, 法官對自己裁判的案件出現錯判, 都要承擔責任, 這是毫無疑問的。

如果把司法責任制簡單地理解為只要出現錯判法官就要終身承擔責任顯然是不正確的, 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已經有了清晰準確的界定。 但要準確適用法官的司法責任, 還要注意法官的良知和良心這兩個問題。

應當說, 任何一個法官的法律修養和審判經驗都可能存在局限性, 即使再成熟的法官, 也有自己修養不足和審判經驗不足的問題, 因而在審理案件中都會出現若干的錯誤, 任何一個法官都不能保證自己終其一生審理的案件都是正確的, 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都保證沒有任何錯誤。 這正是對一個具體案件, 每個法官都會有自己不同的看法, 存在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上的爭論的原因。

基於法官自己的法律修養和審判經驗, 對於一個具體的案件出現一些認識上的差錯, 是不可避免的。 對於這樣的錯誤,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規定了必要的程式, 對有可能出現的錯誤進行預防和糾正, 因而才設置了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和再審程式, 實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監督。 正是因為有了這些程式, 才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在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上的品質, 最大限度地保證減少錯案, 甚至不出現錯案, 使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都能夠體現公平和正義。 正因為如此, 對於法官基於法律修養和審判經驗的不足而出現的錯判,
特別是對複雜案件在認識上的不同而造成的錯判, 法律並不追究法官的責任, 而是通過程式的設置儘量去糾正錯誤。 對於這種情況出現的錯案, 應當督促法官進行自我反省, 或者通過一定的辦法促使其提高法律修養, 積累審判經驗, 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質, 保證辦案品質。 如果凡是法官辦錯案件, 在程式上做了糾正以後, 就對辦錯案件的法官緊追不放, 責令其承擔各種不同的責任, 甚至說到終身追究責任, 就會使法官產生極大的精神壓力。 法官對於所辦的案件, 特別是複雜、疑難的案件, 就會謹小慎微、縮手縮腳, 不敢在法律適用上做出公正大膽的探索, 不能創造出更有價值的判例, 總是擔心一旦造成錯判被上級法院糾正,
就會承擔責任, 受到責任追究, 反倒會使法院的審判案件品質下降, 束縛了法院的手腳和法官的手腳, 造成嚴重後果。 這就像醫生一樣, 任何醫生都不能保證自己在醫療過程中不會出現錯誤, 如果醫生出現錯誤就追究不必要的責任, 就會使醫務人員在醫療上不敢於探索, 醫生的醫療水準就永遠不會進步, 醫院的醫療水準也永遠不會提高, 最終使人民的健康受到損失。

上面說的是因為法官的良知所限造成錯案的責任問題。 下面再談由於法官良心造成錯案的責任問題。

法官的良心比法官的良知更重要。 法官的良心, 要求其秉公執法, 尊重事實, 對自己所承辦的案件, 無論是在事實上還是在法律適用上,

都不能違背自己的良心去做裁判。 這裡可能包括的問題有:

一是法官的裁判意志受到強制。 這是說, 法官在裁判案件時受到他人的干擾, 這個他人有可能是上級領導, 也有可能是對法官自己有利害關係的人。 在這種情況下, 法官如果判錯了案件, 是要承擔責任的。 不過這種責任的承擔對於法官而言, 會有一定的冤屈, 因為在中國目前情況下, 還存在干擾司法的強制力, 如此會干擾承辦案件的法官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 在這種情況下, 追究法官的責任也是必要的。 需要警示的是, 法官應該按照自己的法律修養和良心、良知去裁判案件。 這在現實中更重要的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避免外部對審判工作進行不當干預, 使法院能夠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二是法官枉法裁判。無論因為何種原因,凡是法官枉法裁判的,就是明知在認定事實上和適用法律上是錯誤的,卻執意為之,故意造成錯判,而達成某種目的。這樣的情況,無論如何是要追究法官的責任的,不能把這種情況歸咎于法官的法律修養和審判經驗不足,而是法官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出現了問題。對於這樣的錯判,要永遠保留追究法官責任的餘地,只要認定法官枉法裁判,就應當終身追究其責任,一旦發現,絕不寬容,不僅僅是追究一般的經濟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而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這不僅是對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制裁,而且也是對其他法官的警示,使所有的法官都能夠吸取教訓,遵守法官操守和職業道德,堅定秉公執法、依法辦案的信心,使法官在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上,保障自己的良心不出現問題,使自己裁判的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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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法官枉法裁判。無論因為何種原因,凡是法官枉法裁判的,就是明知在認定事實上和適用法律上是錯誤的,卻執意為之,故意造成錯判,而達成某種目的。這樣的情況,無論如何是要追究法官的責任的,不能把這種情況歸咎于法官的法律修養和審判經驗不足,而是法官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出現了問題。對於這樣的錯判,要永遠保留追究法官責任的餘地,只要認定法官枉法裁判,就應當終身追究其責任,一旦發現,絕不寬容,不僅僅是追究一般的經濟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而且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這不僅是對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制裁,而且也是對其他法官的警示,使所有的法官都能夠吸取教訓,遵守法官操守和職業道德,堅定秉公執法、依法辦案的信心,使法官在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上,保障自己的良心不出現問題,使自己裁判的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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