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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法:因為在婚姻協議上寫了這句話,法院直接判無效!

我們得明白離婚協議, 是雙方當事人基於平等自願的原則, 在離婚時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後形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意見。 所以說, 離婚協定的內容一般只包括離婚意見、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3大項內容。 從離婚協定的屬性上來講, 其中關於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人身關係的性質, 而財產處理則是財產關係的性質, 所以離婚協議是一種混合性合同。 它與一般協議不同之處在於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和期限。

1、離婚協議是什麼?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所以, 離婚協定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 其中關於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 而財產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

因此, 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

但跟一般的協定不同, 離婚協定不得附條件附、期限。

2、離婚協議中的附加條件無效!

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 只有辦理離婚登記, 才能確定該行為的法律效力。 法律不允許離婚行為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況。

也就是說, 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要麼存在, 要麼解除。

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款, 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於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 如所附條件發生, 婚姻關係終止, 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 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係繼續有效。 這樣的附加條款讓婚姻關係變得無法確立。

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 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同時違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則。

離婚協議中6類約定無效

無效約定一: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無效約定二: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無效約定三: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無效約定四: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無效約定五: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後;

無效約定六:約定財產歸屬的財產屬於無權處分的別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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