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 東京時間12月20日下午3點, 備受關注的中國女留學生江歌被殺一案, 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 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此時已經距離去年11月案發到現在300多天了。
2016年11月3日, 在日本東京留學的青島女大學生江歌在公寓被人用匕首多處刺傷脖子和胸部, 傷口達10釐米, 送往醫院時由於失血過多不治身亡。 兇手被證實是江歌的室友劉鑫的前男友, 此後案件在日本進入司法程式。
陳世峰在日本被20年,
為什麼不被判死刑?
此次法院判決完全採納了檢方的量刑意見。
根據此前媒體的報導, 檢方提出有期徒刑20年的量刑意見, 原因在於:陳世峰殺人動機強烈、屬於有預謀有計劃的殺人, 並且行為自私惡劣, 具有報復性, 給社會帶來惡劣的影響, 對於自己的犯罪行為沒有真正悔恨, 道歉也只是形式上的道歉;此外, 檢方推測如果劉鑫, 陳世峰也會殺了劉鑫。
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說, "刑罰的目的僅僅在於: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 並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 ” 這也是本案定罪量刑所能夠起到的一個目的。
日本的刑罰中有死刑, 死刑執行方法為絞刑。 此前法學專家認為, 江歌案從理論上可判處兇手死刑, 但是日本死刑判決的條件非常嚴格, 近些年日本判決執行死刑的案件, 也多是犯罪嫌疑人殺害多人或者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案件。
日本最近一起兇手被判死刑的案件是被稱作日本“黑寡婦”的70歲女連環殺人犯筧千佐子被京都地方法院判處死刑。 據日本《每日新聞》報導, 法院認定兇手6年間以氰化物毒害前後四任丈夫,
陳世峰在日本被判刑,
服刑的監獄條件如何?
全程報導江歌案庭審的鳳凰網記者李淼公開了日本的監獄情況, 展示了日本法務省公佈的監獄照片, 監獄內浴室、體育館、圖書室等, 被關押的犯人平均每天工作6個多小時, 運動30分鐘, 一日三餐, 晚餐後回到牢房、至就寢前, 有約2.5小時個人時間。
對此網友紛紛留言稱:
天哪陳世峰這是去療養了
陳世峰是去享福的
逝去的人躺在冰冰的墓地裡 殺人犯吃好喝好過得有規律的生活
他們沒有一個最重要的東西, 自由
......
陳世峰在日本被判刑,
回國之後還能在接受審判嗎?
對此, 法學專家教授們的說法不一。
此前國內法律人士分析認為如果陳世峰經過日本法庭的審判, 其若被遣送回國或刑滿釋放後回國後仍然有可能被我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是我國《刑法》規定了對於外國刑事判決的法律效力問題:“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
但有日本法律學者不認同這種觀點, 如日本國立一橋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雲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認為, 中國《刑法》這項規定是宣誓國家司法主權——“在國外別做對我們國家案安全有害的事情”, 主要適用國家安全案件, 對於個人刑事案件不一定適用, 並且對於是否可以將陳世峰引渡回中國的問題, 該日本法律學者回應說“這個不可能。”
如果江歌母親對審判結果不滿意,
她可以要求繼續上訴嗎?
在日本刑事案件中,享有上訴權的人有:檢察官、被告人、被告人的代理人、保佐人、原審的代理人、辯護人。其中檢察官和被告人是固有上訴權人,被害人家屬不在其中。也就是說陳世峰殺害江歌案判決後,江歌媽媽無法自己直接提起上訴,而作為被告的陳世峰和檢察官可以,如果江歌媽媽能夠說服檢察官來提起上訴也是一種方式,但是一般比較難,日本檢察官的上訴應具有合憲性,需要本著客觀的立場,認為原裁判有錯誤時,無論對被告有利與否均應依法上訴,並非以江歌媽媽的意志決定的。此外檢察官上訴也不能違反雙重危險原則,即任何人已經依照一個國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式被最後定罪或者宣告無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審判和懲罰。
日本實行的三審終審制,對判決允許上訴兩次,如果陳世峰一方上訴的話,到終審判決,也需要兩年的時間。並且,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應遵循“禁止不利變更原則”,相當於我國的“上訴不加刑原則”,在沒有特殊因素出現的情況下,即便陳世峰一方上訴了,法庭也不會加重其刑罰。
在庭審前的記者會上,江歌媽媽說“我到目前為止所做的一切努力,就是為了在這次庭審中判陳世峰死刑。” 如果法院沒有判決死刑,對於江歌媽媽來說是一個相對遺憾的結果。不過,除了刑事手段,江歌媽媽也可以繼續追究陳世峰的民事責任,江歌媽媽接受媒體採訪時也稱在日本的刑事案件結束後會對陳世峰提起民事訴訟。
注:以上觀點僅供參考,不代表本平臺對案件的法律意見。
該日本法律學者回應說“這個不可能。”如果江歌母親對審判結果不滿意,
她可以要求繼續上訴嗎?
在日本刑事案件中,享有上訴權的人有:檢察官、被告人、被告人的代理人、保佐人、原審的代理人、辯護人。其中檢察官和被告人是固有上訴權人,被害人家屬不在其中。也就是說陳世峰殺害江歌案判決後,江歌媽媽無法自己直接提起上訴,而作為被告的陳世峰和檢察官可以,如果江歌媽媽能夠說服檢察官來提起上訴也是一種方式,但是一般比較難,日本檢察官的上訴應具有合憲性,需要本著客觀的立場,認為原裁判有錯誤時,無論對被告有利與否均應依法上訴,並非以江歌媽媽的意志決定的。此外檢察官上訴也不能違反雙重危險原則,即任何人已經依照一個國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式被最後定罪或者宣告無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審判和懲罰。
日本實行的三審終審制,對判決允許上訴兩次,如果陳世峰一方上訴的話,到終審判決,也需要兩年的時間。並且,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應遵循“禁止不利變更原則”,相當於我國的“上訴不加刑原則”,在沒有特殊因素出現的情況下,即便陳世峰一方上訴了,法庭也不會加重其刑罰。
在庭審前的記者會上,江歌媽媽說“我到目前為止所做的一切努力,就是為了在這次庭審中判陳世峰死刑。” 如果法院沒有判決死刑,對於江歌媽媽來說是一個相對遺憾的結果。不過,除了刑事手段,江歌媽媽也可以繼續追究陳世峰的民事責任,江歌媽媽接受媒體採訪時也稱在日本的刑事案件結束後會對陳世峰提起民事訴訟。
注:以上觀點僅供參考,不代表本平臺對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