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民兵》報導,
近日,
雲南省硯山縣人民政府對本縣拒服兵役的唐某某開出史上最重罰單,
詳文如下:
關於對思想退兵唐某某進行處罰的決定
唐某某,
男,
身份證號:53262219991110xxxx,
高中學歷(大學新生),
雲南省硯山縣江那鎮書院社區人。
該青年自願報名參軍,
經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合格後於2017年9月被批准入伍。
服役期間,
怕苦怕累,
以不適應部隊工作、學習和生活等種種理由拒絕服兵役。
經軍地工作人員和家長多次耐心談話、教育引導,
仍拒絕服現役,
甚至拒不參加部隊的正常訓練和活動,
態度極其消極,
在部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被部隊做出思想退兵處理。
唐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構成了拒服兵役的違法事實。
為維護依法服兵役的嚴肅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六條“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並可以處以罰款。
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加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徵兵工作條例》第十章第五十一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省徵兵辦《關於印發<2017年度退兵處理意見>的通知》(雲征〔2017〕9號)和文山州人民政府、文山軍分區《關於印發<文山州2017年度徵兵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文政發〔2017〕59號)“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對因拒服兵役被退回新兵本人及家庭作處罰如下:1.處以當年優待金標準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2.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3.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4. 在戶籍資訊系統‘兵役狀況’欄注明‘拒服兵役’字樣”等相關條款和規定,
經縣徵兵領導小組會議決定對唐登遠給予以下處罰:
一、不得將唐某某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二、兩年內公安機關不得為唐某某辦理出國(境)手續,
並在其戶籍資訊“兵役狀況”欄注明“拒服兵役”字樣,
永久不得變更。
三、兩年內教育部門不得為唐某某理辦升(複)學手續。
四、收回已發放給唐某某的各類獎勵、優待金共計18925元,
並按照2017年硯山縣義務兵優待金(8925元)5倍(44625元)的標準給予經濟處罰,
由江那鎮人民政府執行,
回收款及罰款上交縣財政。
如當事人拒不執行,
移交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向全社會通報縣人民政府對唐某某的處罰決定,
時間不少於7天。
雲南省硯山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