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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試婚一個月後分手,同居和試婚是一種什麼體驗?

2015年12月, 經朋友介紹, 25歲的青年楊某認識了在南通市區打工的姑娘趙涵(化名)。 兩人同齡, 同為江西人, 互加微信, 相見恨晚。

2016年農曆正月初九,

在雙方家長主持下, 確定戀愛關係。 在當地, 有一條沿襲多年的舊俗, 在外務工的青年男女經人介紹戀愛後, 以防感情生變, 男方會要求女方一同外出打工, 並支付一定數額的“押金”, 若是因男方原因不能結婚的, “押金”歸女方作為補償, 若是因女方原因不能結婚的, “押金”全額退還。

當日, 楊某給付趙家16.6萬元, 其中10萬元為“押金”, 4萬元為“金子錢”, 2萬元為“衣服錢”, 6000元為“見面禮”。

2016年4月, 趙涵處理完在南通的工作後, 返回江西與男友一起生活, 沒想到, 一個月後, 趙涵發現男方生理上有缺陷, 考慮再三決定分手。 楊某請求複合遭拒, 16.6萬元也打了水漂。 一氣之下, 楊某將趙氏父女告上法庭。

12月18日,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 被告趙氏父女退還楊某10萬元“押金”、2萬元“衣服錢”及價值3萬元的黃金首飾。

男方試婚一個月後分手, 男方要求女方退還10萬“押金”和其它6萬餘元費用, 這個要求合理嗎?

如果是明知自己有生理缺陷的情況下, 隱瞞女方, 還準備與女方結婚。 說小了是自私, 說大了是陰謀!有病可以去醫院治療, 而不是“騙一個媳婦”回家!

現在婚前性行為再正常不過了, 還叫喊著名聲名聲的, 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名聲就要人家十六萬, 不知道女的吃虧不吃虧, 我就知道這男的是廢了, 全都知道他不行了, 對於一個大老爺們, 無異於那啥那啥呀, 以後都沒臉了。 不退就是十萬包月?你們覺得該退還這10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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