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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村民虛報青苗補償貪污64萬餘元 征地組長組員分別獲刑

在海南航太發射場配套區項目征地中, 作為征地工作組組長的符永年及組員郭小龍兩名幹部與人合謀, 找到村民虛報征地補償款, 3人從中騙取了64萬餘元的青苗補償款。 經文昌法院一審、省一中院終審, 符永年、郭小龍及同夥符國存分別獲刑。

符永年原系文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委員會主任。 2010年2月20日, 文昌市委辦公室下發通知抽調海南航太發射場配套區專案工作人員及征地工作隊人員, 確定符永年及文昌東閣鎮政府農業技術服務中心原技術員郭小龍為項目征地工作隊第八組成員。

2012年3月20日, 符永年任第八組組長, 郭小龍為第八組組員, 負責徵收龍樓鎮龍樓村委會留鳳村民小組位於大坡水庫下地段的土地。

在征地過程中, 符永年通過符國存結識龍樓鎮留鳳村民小組的村民林某等人。 之後, 符國存、符永年找到林某密謀約定, 以林某及其妻子的名義虛報青苗補償款的方法, 騙取國家征地青苗補償款。 後符永年將此事告知郭小龍, 並叫郭小龍按照上述方法製作青苗及附著物點驗表、土地青苗補償總表等, 共同騙取國家征地青苗補償款644315元並私分。

2016年5月21日至23日, 文昌市人民檢察院分別傳喚符永年、符國存、郭小龍到案接受調查。 之後, 符國存退繳贓款37萬元, 符永年退繳贓款11萬元。

法院認為,

符永年與符國存經事先預謀, 利用被告人符永年任海南航太發射場基地征地專案組長之職務便利, 採用以他人名義虛報青苗補償款的方法, 騙取國家征地青苗補償款644315元, 二被告人分別分得11萬元和19萬元;郭小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在被抽調從事征地工作中, 利用職務之便利與被告人符國存相互勾結, 明知符永年指使其以林某及其妻的名義虛報青苗補償款屬於非法行為, 仍積極參與運作, 指導並製作青苗及附著物點驗表, 並最終完成非法行為, 事後非法獲利18萬元;三被告人共同貪污644315元, 數額巨大, 均構成貪污罪。

經文昌法院一審、省一中院終審, 符永年犯貪污罪, 判處有期徒刑3年, 緩刑4年, 並處罰金20萬元;符國存犯貪污罪,

判處有期徒刑3年, 緩刑5年, 並處罰金20萬元;郭小龍犯貪污罪, 判處有期徒刑2年, 緩刑3年, 並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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