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加強進口糧食安全風險管控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7〕147號, 以下簡稱《通知》), 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69號)對執行國家糧食進出口政策, 加強進口糧食品質安全有效管控提出了具體要求。 近年來, 我省對進口糧食品質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力度不斷加強, 但對進口糧食檢疫風險認識不足, 疫情防控意識不夠, 管理不到位等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影響了進口糧食關鍵環節疫情防控和外來有害生物監測工作開展效果。
二、主要措施
《通知》堅持問題導向、精准發力、標本兼治, 有針對性提出了六條管控措施:
(一)切實履行責任
全面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 強化市、縣(區)長分級負責。 各設區市政府(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下同)對進口糧食品質安全負總責, 進口糧食指定口岸經營單位、進口商、進口糧食加工(儲備)企業對進口糧食品質安全風險管控負主體責任。
各設區市政府根據經濟發展需要, 合理佈局進口糧食指定口岸建設, 將落實有關進口糧食風險管控納入責任制考核體系。
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進口糧食檢驗檢疫,
(二)加強資訊互通共用
檢驗檢疫部門根據口岸檢驗檢疫、外來有害生物監測等情況, 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重要的進口糧食相關安全風險資訊。
(三)嚴格調運管理
進口糧食嚴禁調運至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加工(儲備)企業, 調運過程應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確保糧食在運輸途中不撒漏。 進口糧食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通領域。 進口糧食相關單位應主動落實相關責任, 接受檢驗檢疫部門、糧食主管部門的監管。 進口糧儲備企業應由糧食部門認定, 並經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對於委託社會企業代儲的,
(四)健全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進口糧食加工(儲備)企業應明確防疫主體責任, 成立防疫領導小組, 建立有效的防控制度, 完善安全風險防控管理措施, 並有效組織實施。
(五)組織開展安全風險監測
口岸經營單位、加工(儲備)企業、及糧食換裝場所經營單位應按照疫情監測計畫, 開展外來有害生物監測, 如發現外來雜草等有害生物、農業轉基因生物植株及進口糧食自生苗, 應及時採取有效防除措施。
(六)建立全流程溯源管理體系
進口商、加工(儲備)企業應按照全過程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