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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於加強進口糧食安全風險管控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近日, 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加強進口糧食安全風險管控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7〕147號, 以下簡稱《通知》), 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69號)對執行國家糧食進出口政策, 加強進口糧食品質安全有效管控提出了具體要求。 近年來, 我省對進口糧食品質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力度不斷加強, 但對進口糧食檢疫風險認識不足, 疫情防控意識不夠, 管理不到位等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影響了進口糧食關鍵環節疫情防控和外來有害生物監測工作開展效果。

切實做好進口糧食安全風險管控工作既是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要求, 也是落實進口糧食品質安全控制和疫情防控的需要。

二、主要措施

《通知》堅持問題導向、精准發力、標本兼治, 有針對性提出了六條管控措施:

(一)切實履行責任

全面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 強化市、縣(區)長分級負責。 各設區市政府(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下同)對進口糧食品質安全負總責, 進口糧食指定口岸經營單位、進口商、進口糧食加工(儲備)企業對進口糧食品質安全風險管控負主體責任。

各設區市政府根據經濟發展需要, 合理佈局進口糧食指定口岸建設, 將落實有關進口糧食風險管控納入責任制考核體系。

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進口糧食檢驗檢疫,

督促轄區內口岸經營單位、進口商、加工(儲備)企業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 並做好外來有害生物監測工作;農業部門負責督促相關企業做好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工作, 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監測工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針對市場流通中的進口糧食及其製品進行抽查監督監管;發改部門配合做好進口糧食配額管理;糧食部門做好儲備企業相關資質管理、督促儲備企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財政部門按照業務需求情況負責做好進口糧食指定口岸防控能力建設經費的保障工作。

(二)加強資訊互通共用

檢驗檢疫部門根據口岸檢驗檢疫、外來有害生物監測等情況, 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重要的進口糧食相關安全風險資訊。

農業部門調查監測發現非法轉基因、外來有害生物, 食藥監部門抽查監測發現品質安全問題, 經追溯可能與進口糧食有關的, 及時向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糧食部門協助監督審核儲備糧拍賣企業、流向企業是否具有檢驗檢疫備案資質。

(三)嚴格調運管理

進口糧食嚴禁調運至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加工(儲備)企業, 調運過程應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確保糧食在運輸途中不撒漏。 進口糧食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通領域。 進口糧食相關單位應主動落實相關責任, 接受檢驗檢疫部門、糧食主管部門的監管。 進口糧儲備企業應由糧食部門認定, 並經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對於委託社會企業代儲的,

代儲企業憑發改(糧食)部門委託代儲證明檔辦理檢驗檢疫備案手續。 未經檢驗檢疫備案的加工企業, 不得參與進口儲備糧拍賣。

(四)健全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進口糧食加工(儲備)企業應明確防疫主體責任, 成立防疫領導小組, 建立有效的防控制度, 完善安全風險防控管理措施, 並有效組織實施。

(五)組織開展安全風險監測

口岸經營單位、加工(儲備)企業、及糧食換裝場所經營單位應按照疫情監測計畫, 開展外來有害生物監測, 如發現外來雜草等有害生物、農業轉基因生物植株及進口糧食自生苗, 應及時採取有效防除措施。

(六)建立全流程溯源管理體系

進口商、加工(儲備)企業應按照全過程管理的要求,

建立台帳制度, 如實準確填報記錄, 確保可追溯、可檢查、可考核, 把安全風險管控要求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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