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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夫妻駕車遊玩雙雙離世 岳母向親家索賠46萬

夫妻駕車遊玩發生車禍, 雙雙離世, 岳母認為女婿駕車導致女兒死亡, 將女婿、外孫女及親家告上法庭, 要求被告在繼承女婿的遺產份額內給予一定的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 盧某與童某系夫妻關係, 2014年10月2日, 盧某駕駛私家車搭乘妻子童某和女兒小盧出門旅遊, 汽車行駛途中不慎墜入崖下, 造成盧某當場死亡、童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小盧受傷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認定盧某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 童某和小盧不負責任。

盧某和童某夫妻二人生前購置了多處房產, 經樂山某評估公司評估市值共計百萬餘元, 二人的獨生女小盧、盧某父母、童某之母均分得相應比例, 對於遺產的分割, 所有繼承人均無異議。 但童某之母胡某卻認為女婿駕車導致女兒死亡, 屬於侵權, 應當做出賠償。 遂將盧某、外孫女小盧及親家公親家母告上法庭, 要求被告在繼承女婿盧某的遺產份額內給予一定的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 判決小盧和她的奶奶叔叔姑姑(因盧某之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去世, 盧某的三個兄弟姐妹盧某乙、盧某丙、盧某丁成為轉繼承人)在繼承盧某的遺產份額內共賠償給童某之母胡某共計46萬元。 小盧等人不服判決, 遂向樂山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夫妻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要求夫妻之間和諧互助、恩愛賢德, 對彼此的行為應當有一定的寬容與諒解, 對夫妻之間侵權行為不能僅從普通法理上評判, 還應適用道德標準進行考量。 因此, 不宜因輕微過失或一般過失即認定夫妻侵權, 而應限定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 本案中, 盧某家人出遊發生事故, 雖然交管部門認定其承擔全部責任, 但盧某在主觀上不構成重大過失或故意, 其行為不構成夫妻間侵權行為,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本案是一種特殊的侵權關係, 盧某與童某在交通事故發生時, 尚處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適用一般的侵權處理原則, 不符合案件自身的特點。

近日,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 撤銷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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