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八旬的王老漢因摔傷入院, 雖然育有一子, 但病床上的王老漢不但沒有人照料, 連醫療費都無力支付。 無奈之下, 王老漢將唯一的兒子王某告上法庭,
案情介紹:
裁判說理:
法庭上, 王某表示自己與父親感情淡薄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自己家庭條件也確實存在困難, 難以承擔贍養的種種費用。 王某已經結婚, 家中僅靠自己一人打工掙錢, 且兒子患有殘疾, 家庭生活困難。 而王老漢多年拾荒所得都交給了王老漢的姐姐保管, 沒有給兒子任何幫助。 由此, 王某固執地認為, 王老漢應該由其姐姐贍養並承擔醫療費,請求法院駁回王老漢的訴訟請求。
審判結果:
宜興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法官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該義務主要體現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因此,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 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規定,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 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因此, 不論王老漢是否給王某提供經濟上的幫助, 王某都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贍養義務。
主審法官:陸亞琴(宜興市人民法院丁蜀法庭副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