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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員工擅自修改《病假單》日期,公司能否解雇?

【案情簡介】

李某向A公司提交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八五醫院門診部“病假證明單”, 該單載有:“李某於2012年6月28日來本院就診”的內容;上述內容中的“6”有覆蓋在“5”之上的修改跡象。 李某向A公司提交了證明, 載明:“6月28日用醫保卡就診。 ”2012年7月11日, A公司以李某提供虛假病假單及未經部門同意擅離崗位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A公司處員工手冊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處分類型包括欺騙或不誠實的行為, 八五醫院開具的證明載明, “經查醫院電腦系統, 李某6月份未在我院門診就診。 ”2012年7月25日, 李某向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要求A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該仲裁委員會對李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仲裁裁決, 向法院起訴。

【爭議焦點】

員工擅自修改《病假單》日期, 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應支付賠償金?

【案例分析】

法院審理認為, 李某于仲裁時陳述其2012年6月28日至醫院就醫, 而本案審理過程中, 李某又承認其該日並未就醫, 李某陳述前後不一。 李某主張其將2012年5月28日的病假單改為6月28日, 經過A公司同意, A公司對此予以否認, 李某未舉證證明, 法院難以採信。 A公司員工手冊規定, 員工提供虛假病休證明A公司可以給予開除處分。 李某2012年6月28日早退一小時, 又向A公司提交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病假證明單, 缺乏誠信, 故A公司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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